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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滑倒上肢被货车碾压 伤者自担七成责
发布时间:2013-10-24 09:08:29


    本网讯(苏柔 伍星毅)  一男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倒后滑行,被对面驶来的货车碾压受伤,因得不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崇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336.54元(不包括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宋敏赔偿原告杨崇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392.03元(不包括被告宋敏已支付的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20时35分,原告杨崇驾驶电动车在路上行驶,被告宋敏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宋祥的中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对向驶来,原告遇同向在前的车辆刹车采取往左避让,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电动车翻车倒地后滑行,中型自卸货车的左侧后轮碾压到原告上肢,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认定原告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宋敏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用去医疗费76013.44元,经医生诊断原告伤情为:右上肢、手掌肌肉毁损伤、尺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敏、宋祥已支付原告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0000元。车主被告宋祥为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0月27日0时至2012年10月26日24时止。原告及护理人员的户口属农业户口。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依法确定原告经济损失合计83309.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实际户口为农业户口,只支持其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请求交通费300元过高,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200元,对于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营养费2000元,无医院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83309.98元。因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5336.54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数额为15336.54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5336.54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67973.44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宋敏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与被告宋敏按7:3的比例分担,被告宋敏应赔偿原告20392.03元,扣除被告宋敏已支付的8000元,尚应赔偿原告12392.03元。因被告宋祥将车交给有驾驶资格的被告宋敏驾驶,没有过错,被告宋祥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请求被告宋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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