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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无制动 交通肇事致人亡
作者:毛伟   发布时间:2013-10-24 09:00:39


    本网讯(毛伟)  因为平时疏于对车子的保养和检查,致使车子在行进过程中因刹车失灵无法制动,将行人撞死。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林金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3年6月17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林金亮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铅山县石塘镇往武夷山镇车盘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武夷山镇车盘下渠分场路段时,由于被告人林金亮所驾驶车辆刹车踏板无制动效果,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横穿马路的行人祝某发生碰撞,造成祝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一起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金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金亮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金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林金亮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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