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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一百元 获刑6个月
作者:谷原忠 马卫方   发布时间:2013-10-24 09:08:17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屡次盗窃,都遭到应有的处罚,不是被判刑就是被教养,可经历过风雨后仍不思进取,继续操旧业,走上街头扒窃再犯事。2013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扒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秀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秀忠系虎林市人,无正当职业,且具有好吃懒做的毛病。2006年7月,其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3月,再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因盗窃再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4月因盗窃又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从劳动教养所出来后,其没有痛改前非,相反还学会了新的盗窃技术,采取用两个手指夹取他人兜里钱的方式进行扒窃。2013年6月8日11时50分,被告人李秀忠来到虎林市商旁边一水果摊,发现购买水果的人不少,认为扒窃容易得逞。这时正好来一名购买水果的顾额陈洁,于时被告人李秀忠便趁其不备,用两个手指将被害人陈洁外衣兜内现金100元窃走。当被告人陈洁离开案发地不远时,被害人陈洁发现身上购买水果的钱不翼而飞,于是其四处喊:“被贼盗了,抓贼啊!”被告人李秀忠因害怕而逃跑,但未逃脱,被群众抓获后当即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在诉讼中,被告人李秀忠承认自己的扒窃事实,但是没想到自己行为构成犯罪,原以为自己只扒窃到100元现金,是小偷小摸行为,可没想到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不知法而犯法,希望能给予从宽从轻考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秀忠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自认为不懂法而犯法应从轻处罚不予采纳。鉴于其曾经犯罪及和三次劳动教养的前科,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故法院根据上述犯罪情节,依据量刑规范化标准对被告人李秀忠作出入刑六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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