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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爬围墙进入学生宿舍抢劫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4 09:29:41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夜深人静,六“幽灵”手持铁水管爬围墙进入某高中学生宿舍进行抢劫。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贵金等6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佳海提出到覃塘高中抢劫学生的财物,并得到被告人黄智喜、蒙建森、陈桂禄、陆贵金、覃毅的同意。后六被告人手持铁水管爬围墙进入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高中学生宿舍113、112室。在112室被告人黄智喜抢走受害人覃某程(男,学生)价值人民币310元的黑色手机,当受害人覃某程要回手机时,被被告人李佳海、黄智喜、蒙建森、陈桂禄、陆贵金、覃毅殴打。同宿舍的受害人韦某江(男,学生)因看被告人李佳海等人殴打覃某程,也被被告人李佳海等人拿铁水管殴打,致使韦某江受轻微伤。后被告人黄智喜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李佳海,被告人李佳海将手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陈子德。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陈子德手中扣押该手机并发还给受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李佳海、黄智喜、蒙建森、陈桂禄、覃毅实施抢劫犯罪时,均为未成年人。被害人韦某江、覃某程在案发时均是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人黄智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佳海、蒙建森、陈桂禄、陆贵金、覃毅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佳海主动退出出售手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佳海、黄智喜、蒙建森、陈桂禄、陆贵金、覃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陆贵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李佳海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蒙建森、陈桂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判处被告人覃毅犯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判处被告人黄智喜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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