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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守门协助朋友拘禁他人致两人跳河溺亡
发布时间:2013-10-24 10:59:56


    本网讯(何月蓉)  一“90后”青年因朋友与他人发生嫖资纠纷,受朋友之邀为朋友帮忙,后被分工把守宾馆大门,不许被害人离开,虽完成朋友安排的守门任务,却触犯刑律,丧失了自由。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被告人粟富根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蒋正满、李印森(均已判刑)与徐晓雨(女,被害人,化名)及介绍其卖淫的保护人李传明(男,被害人)、贺明君因嫖资发生纠纷。被告人粟富根和张承军、赵容(已判刑)等人闻讯赶到资源县城观江宾馆,张承军等人与贺明君发生打架。贺明君逃跑后,赵容走到被害人徐晓雨、李传明面前,指着张承军说:我的这位兄弟被你们的人戳伤了,你们赶快拿钱出来送他到医院治疗。蒋正满、李印森、李国等人听说后,在没有查看张承军伤势的情况下,也一起逼迫被害人徐晓雨、李传明两人拿钱,不拿钱就不让走。后徐晓雨、李传明凑足2000元钱交给赵容等人,即要求离开观江宾馆,被告人粟富根伙同赵容等人守住观江宾馆大门,不准徐晓雨、李传明离开,二人两次想强行冲出宾馆大门,都被拦回,蒋正满拿起一扫把杆子打了李传明,徐晓雨、李传明往地下室躲避,后二人跳河溺亡。被告人粟富根和赵容、张承军等人将上述2000元作了分配。案发以后,同案犯蒋正满、李印森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富根非法拘禁他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粟富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粟富根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社会调查发现,被告人粟富根平时一贯表现较好,且当庭认罪,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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