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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理论联系实际
作者:刘振厚 发布时间:2013-10-24 10:20:41
自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由此想到理论联系实际,同样是我党的一项优良传统作风。作为法官,在参与活动中,不妨对照职业本身,将其与自身的司法工作结合起来予以运用。 较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党内一种民主生活方式不同,理理论联系实际,之于法官,其意义更甚。因为,法官就是将理论(法律规定)运用于实际(审判执行)的职业,虽然,法条与理论的概念有一定差距。 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是法官必备的基础。《法官法》规定,任职法官,须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这大概是对法官职业最底线的理论知识要求。就当前来看,新任职的法官,基本没有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可是,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满足于此,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要掌握更为丰富的理论知识,渠道或许只有一条:学习。然而,在目前这个比较浮躁的时代,法官群体和社会上很多人类似,学习风气并不浓。又恰恰这些年,中国社会飞速发展,思想日趋活跃,法律体系走向完备,不说需要掌握社会理论知识,仅法律类理论知识,就令人目不暇接。就法律类理论知识,有些被写入新的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对法官而言,需要掌握这些新的规定;还有很多理论,虽未写入法条,却处在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否入法,争议多多,身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其实也是应当参与研讨的,并且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发出比较理性的声音。从最高法院,到各基层法院,都非常重视研讨,大概目的也在于此。 把理论运用于实际,是法官职业的特点。所以,我们把审判称之为司法,把法官称之为司法工作者,以有别于其他的执法。正因此,我们又把法官纳入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范畴。 因为要解决实际存在的纠纷,法官的理论联系实际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官的司法水平和技能问题。关于此,有很多专家和知名法官的研讨,这里仅以点带面,谈谈或许是他人还未考虑,或虽意识到但未表达,亦或不便表达的观点。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反对教条主义和思想僵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中国法官的司法,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办理的实际案件时,需要既不照搬法律法规,又不违背法律法规宗旨的水平和能力。初听此言,似乎是矛盾的,但分析一些具体情况,可能大家会有所感悟。比如,我们一直强调调解结案,这也是法官们所追求的。但法律规定,调解是建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很多法官会说,如果是这样,倒不如我直接判了。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什么都查清了,本来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在“查”的过程中就被“搅黄”了。比如,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典型的如离婚案件,如果一方真切的了解到另一方确实存在第三者,还了解到第三者是谁谁谁,与第三者做了什么什么事,别说调解和好,调解离婚的路几乎同样会被堵死。还有,按规定,调解不允许背靠背进行,可是,问问基层法院的法官,特别是那些“调解能手”,如果每次都是面对面调解,一定会把法官培训成“劝架专家”。即便最终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绝对要劳更多神,费更多心,而效果,未必比背靠背的效果好。这样一来,法官似乎有“忽悠”当事人的可能。这,究竟是不教条、不僵化,还是违背了法律法规的“活学活用”,也许便是令法官们纠结的地方吧。 我们经常使用中国特色一词,在司法很多中,中国法官面对的实际,同样有很多地方适用该词,能否运用的恰到好处,才是真正检验一名中国法官司法水平和能力的地方。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法官精深的法律理论功底;面对因人因情产生的纠纷,则多需要法官把简单的法律规定,运用于案情虽同样简单,但人、情关系却纷繁芜杂的能力。比如,时常提到的 “气官司”,个别当事人就是为了所谓的“人争一口气”,起诉、上诉、申请再审,上访、上访、再上访。说实话,哪位法官能把这样的案件消解于无形,那才真正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高高手。 法治建设至今天,能够被任命法官,肯定不乏必备的法律理论知识。但,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实际,身为法官,必须要在不断充实自身理论知识的同时,着眼于提高自身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但愿,我们的法官,都能够成为兼集法官与法学家为一体的人民法官。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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