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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平正义原则与执法公信力的关系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10-24 10:31:59


    现在,我们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离不开公平正义这一原则,公平正义不仅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应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核心价值追求。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实现,是非明确、惩恶扬善、扶正抑邪社会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社会教育和道德约束,更需要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效途径,也可以通过公正裁判树立执法公信力,从而达到有效控制社会行为,实现社会良性互动的境界。执法公信力不仅是我们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基础,也是我们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的程序运行目标。目前我国法院执法的内外环境并不理想,执法公信力仍不高,认真分析其现状,探索提高公平正义原则与执法公信力的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所普遍共同向往、不懈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当今社会里,要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人民法院必需通过司法活动,按照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秉承和遵循科学的办案原则,对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进行正确分配,才能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实现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司法公正乃国脉所系,是审判工作的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正义则是公平的必然要求和客观体现。离开公平,正义就变得毫无意义;离开正义,公平就会残缺不全。“迟到正义就是非正义”。在司法活动中,应以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多的收益,在单位时间内,能较快地解决冲突、平息矛盾,恢复安定的社会秩序。只有实现公平与正义,让当事人在法律上打得服,在时间精力上打得起,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   法官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也是对法官的最基本的要求。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倾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所以,法官在办案中,要在查明事实,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要在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才能彰显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执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升。

    何谓执法公信力呢?执法公信力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它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影响法院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相应地,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加强队伍建设,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创新,强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都是提高法院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提高法院执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它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执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法院的执法公信力的好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通过对近几个月来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发现诸多问题,在此拿出来与大家共研。  

    一、  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巩固、发展和完善,法院执法公信力在不断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高效、权威也日益显现出来。

    根据孟村法院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分析,平均每年审结的一审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大约为1500件左右,较之六年前增长了500件以上。孟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孟村法院执法公信力还不是很高。一是“执行难”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法院裁判文书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根据统计分析,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兑现率约在50%--70%左右。二是少数案件审理不公损害法院执法公信力。有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再审改判的案件,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不愿寻求司法帮助,而寻求私力救济。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执法公信力还不高,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存在出现矛盾纠纷时,第一选择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正常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甚至于有时求助于非法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对法院的极端不信任。

    2、当事人无视诉讼程序。一些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通过“熟人关系”,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或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等不良社会手段,体现出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执法公信力基础薄弱。同时,折射出当事人对法院执法信任度不高。

    3、诉讼进程之中及诉讼进程之后法官遭袭、遭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甚至咆哮于公堂之上,藐视法庭尊严;更有报道刊载法官被伤害、杀死的消息,使法官成为司法权威严重受损、执法公信力严重缺失的悲剧性主角。

    4、案件上诉率高,近几年来,通过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等一系列工作,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持续下降。当事人明知无理仍坚持上诉,说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法官信任度低。同时,也应看到有一些案件在看来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抱极高期望,但仍坚持上诉,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个别法官言行不当,解或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执法信任度。

    5、无限申诉再审、不断信访。对司法裁判的申诉再审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为达到各种目的,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一再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的甚至历经八年、十年,不达目的誓不回头。企图借助于信访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近年来,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量逐年上升,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上级机关乃至中央聚集,而且愈演愈烈。执法公信力不足的“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洪峰的一股“主流”,已经对上级机关乃至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影响。

    6、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法公信力提高的尖锐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上级法院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有效执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但是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的履行依然存在执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主动履行。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还是比较好的,虽然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总体较好,但我们也明显感受到,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在不断流失。尤其是发生群体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事件时,基层法院更显得缺乏可供应急使用的信用资源。一些基层法院法官面对聚集起来表达诉求的诉讼参与人,惊慌失措、进退失据,显露出无能力、难服众的窘态。这说明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信用存在很大缺陷。

    以上情况说明,诉讼参与人与基层法院、基层法官之间,在基本信任的前提下,关系已存在疏远、不信任甚至对立的状况。我国基层法院的执法公信力面临弱化的考验。

    二、影响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

    现阶段,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的下降,原因非常复杂。不难看出,基层法院的法官自身因素应该是执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基于这样的思路,我们把影响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维护诉讼参与人合理诉求不够

    执行法律打折扣,侵害诉讼参与人利益。个别基层法院的法官为了获取个人私利,往往利用自身的相对执法权故意扭曲国家法律、法规,人为的制造诉讼障碍,甚至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其次,解决诉讼参与人诉求不上心,合理诉求答复难。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甚至对于诉讼参与人正常的利益表达进行躲、推、拖,导致诉讼参与人逐渐失去对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信任,他们不愿或无法将诉求反映给基层法院,越来越希望通过“越级”上访将事态扩大来引起关注。

    2.落实依法办案、秉公办案不力

   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违法办案”是造成当前法院执法公信力降低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一是司法行为不规范。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致使执法失误,使诉讼参与人对自己合理诉求缺乏信心,削弱了法院信用度。二是执法行为不规范。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基层法院法官不是按法律程序办事,而是根据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处理和对待,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有的法官对自己有利的事就积极去办,对自己不利或无利的事则应付了事。

    3.办事效能低下

    在我们接触的诉讼参与人中反映比较头痛的问题是基层法院一部分法官的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和不廉政廉洁。本来可以让诉讼参与人跑一次就能办成的事情,可诉讼参与人跑了几次、十几次、甚至几十次都没办成,不是说缺这个就是说缺哪个。长而久之一部分诉讼参与人就会将怨气归咎于基层法院的法官贪污受贿、效率低下或渎职。我们曾听到过一位诉讼参与人反映,他在老家离婚了,因为搬家的原因,原来的离婚判决书遗失需要复印卷宗内的离婚判决书,相关资料提交给当时办案法院了,他曾多次催问,可那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不是说管档案的工作人员不在,就是说管档案的工作人员病了,半年过后仍不见动静。

    4.与诉讼参与人互动交流不畅

    调研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一部分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互有抵触情绪,诉讼参与人对一些法官有戒心、看不惯,说法官“不像话”。而一些法官也对一些诉讼参与人很气愤,说一些诉讼参与人 “不听话”,埋怨诉讼参与人素质低。可以说,法官不了解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也不了解法官,基层法院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诉讼参与人对基层法院的不信任。基层的审务公开工作虽然有很大进展,但与诉讼参与人的期待还有相当的距离。

    5、司法宣传滞后,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

    人民群众评判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依据的是对法律条文和精神的理解,依据的是在人民群众中凝聚起来共同认可的社会公理,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现代法律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要彻底明白,转变认识。通过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来树起执法公信力,这种粗暴的机械执法、简单执法行为,不会让人民群众信任的,因为,人民群众信任的依据是对法律的理解,既然不知,何谈遵守和执行,何谈信任,这也是造成多年来涉诉信访上访因素的所在。其实有些信访上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原因,不在于我们法官办错案件,而在于对法律释明不到位,没有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既然不知,何来司法信服,执法公信力也就荡然无存。同时,我们虽在司法为民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与期望也越来越高,但绝对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措施抓落实的力度还是不够,有的形容我们是“振奋人心的口号、丧失信心的行动”,雷声大,雨点小。如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给人一种“作秀”感觉;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给人以“口惠而不实”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任基础。

    三、公平与正义是提升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的先决条件

    提升法院的执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考量法院执法公信力的指标和要素也非常多。就目前而言,我们认为着眼于提升基层法院的执法公信力,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切实以人为本、提高法官素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理诉求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为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庭审行为,使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向“执行乱”开刀,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依法高效处理社会热点案件。做到公正处理案件,具备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及深厚的知识功底。精通法律,领会法制精神,能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配合地域、习惯等多因素以取得良好地社会效果。其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荣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问责制,这样对树立司法权威不利。再者,协调利益关系,维护诉讼参与人合理诉求,提振基层法院执法公信力。基层法院的法官要抛开自身利益、超越个别利益,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决策,才能赢得诉讼参与人的信任。为此,要认真落实好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依法办案和审判管理方式改革、维护法律尊严

    改革审判管理模式,充分体现执法公信力。当前的审判管理方式已经日渐落伍,必须对这种附属于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保持中立与独立、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种纵向意义上的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从而充分体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必须改变基层法院法官的重权轻法、以权代法的思想,大力培养和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3.提升办事效率、树立良好执法公信力形象和高效率办案模式是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基础,而如何将这种高效率办案模式转化为诉讼参与人的切身体验则是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我国司法公信度不高,甚至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暂时满足一方当事人的期望的现象还多有发生,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及执法公信力。同时,各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则办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导法律至上、信法守法的法制文化。如果公众缺失了对法律的信仰、缺乏了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就会远离法律和法制。只有让公众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公平、正义能够在司法活动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才能获得权威和尊严。所以,提升执法公信力,基层法院要做到既“相信自己”,又“相信他人”。言而有信,遇“事”才能说话有人听、做事有人信。特别是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尤其要管好自己的言行,做到有诺必践,践有实效。一旦出现问题,决不敷衍塞责,知错必改,以此凝聚人心。

    4.扩大审务公开、做到及时透明

    公开透明是诉讼参与人了解法院和法官的前提。所以,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本着“审判公开、庭审透明”的原则,不断提高法院法官的“纯洁度”。这里所谓的“纯洁度”,既包括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的公开性,也包括审判执行工作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信息的公开性。基层法院要通过不断扩大审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做到主动公开、多渠道公开、服务性公开,让审务运行更阳光、更透明,从而让诉讼参与人更多的了解基层法院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增强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的理解和互动,不断积累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信任资源。这样,诉讼参与人就能够客观地看待问题,也有利于基层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要提高执法公信力,必须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改变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相对垂直管理体制,是防止司法权地方化,排除非法干扰,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提升执行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制建设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法官高薪制度,为消除司法腐败隐患,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创造条件,二是应加强法制思想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尊重法制、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制和司法的权威。当前我们过于强调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自愿遵守对提升法院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国家强制力方面的保障,也是一种缺陷。诚然,司法如果没有公众的自觉遵守,单靠权力是不足以维护的,但也不应不重视权力在司法运作中的作用。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我国的司法建设应当与国际接轨,即司法应当树立一种威严的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一种自然而然的敬畏和折服,而不是像现在我国司法理念所宣扬的“为民服务”思想倡导下的模式,法院变为司法服务机构,法官变为司法服务人员,法院、法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当事人藐视法院、法官的现象屡见不鲜,个别法官仅仅是因为对当事人的耐心、细心而得到颂扬。正如法律是凛然不可侵犯的,法官也应当是不可亲近的,妈妈式的法官并不是现代法制社会需要的。同时,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国法官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素质相比的确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要下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政治素质教育,使法官能够正视自己手中的权力,不受私利诱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腐蚀。其次,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将法律精神融化于个案审理之中。因此,要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在普遍提高法院干警业务素质的同时,注重培养一些专家型和复合型的法院业务骨干,并创造条件以利于他们到外地学习取经、开展调研等,营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开发内部人员中的潜在力量。第三,要不断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在法院机关注入新生力量、活性力量。提高进入法院机关的门槛,同时把门口对准受过高等教育的新生力量,在法院机关进行新老接替的转换。

    总之,研究和探讨公平与正义与执法公信力的关系就是要善于把握执法公信力的内涵,敏锐地发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而保障执法公信力的不断增强。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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