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小弟 黄环) 原本是在切割夹芯板,谁知板材中竟飞出了铁钉溅伤了左眼。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从事装修工作的张某在切割被告生产的夹芯板时,被暗藏在板材中的铁钉溅入左眼。为取出眼睛中的异物,张某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683.24元。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故发生当日,原告便委托家人向消协进行了投诉,消协当即封存了事故现场及销售商处被告生产的的夹芯板。原告出院后,消协积极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的意见差距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434.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属于特殊民事侵权的一种。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原告通过消协的帮助,第一时间封存了夹芯板,完成了其对被告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如被告不能证实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从上述法律规定入手,向双方当事人详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解说下,被告意识到产品缺陷损人害己的危害,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意见,当场付清了全部赔款,并表示今后会严把质量检验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