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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运行中的现实困惑及对策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3-10-28 09:26:46


    案件的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如何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都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促进法院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监督一项重要手段来抓。本文从深入分析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性质及功能入手,剖析以往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提出见解。

    一、正确认识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性质及功能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必要性

    1、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屏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注重每一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关口环节,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使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甚至非法执法、选择性执法等情形得到及时纠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个案件的公正执法中汲取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2、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法院日益重视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形成了保证案件质量、规范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仅能够获取案件质量信息,全面掌握质量情况,而且能够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改善案件管理,弥补案件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调整案件管理思路。

    3、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对案件进行事后监督,能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给腐败行为有力的打击。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

    1、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事后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审判执行环节已办结的各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各个程序及实体处理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其作为一种非程序内的监督,并没有介入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案件质量评查与立案审查、再审审查等法定程序在制度属性上不同,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法律监督和权利救济,而在于指导法官依法正确办案。

    2、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内部监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更应该自觉地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从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上而言,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都是外部监督,而案件质量评查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对自己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自评的机制,是人民法院对自身审判权的一种自我评价,是人民法院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管的内部监督机制。

    3、案件质量评查是一种综合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涉及人民法院各个业务部门,参与人员多,是案件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从立案到结案,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办理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使人民法院执法管理更加规范。通过评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研究执法质量的现状及发展态势,使管理目标更明确。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功能

    案件质量评查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功能主要是发现案件质量的具体问题,提高执法管理工作的内在水平。具体来说,这一职能通过以下形式实现:

    1、规范功能。规范是案件质量评查最主要的功能。通过对案件的卷宗进行评查,查找案件存在的瑕疵,形成案件通报制度,对同类型的错误予以纠正,以此来发挥案件质量的规范作用。

    2、监督功能。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机制以加强案件管理为目标,把案件质量管理纳入科学的轨道,能减少和杜绝审判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规现象,保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

    3、考核功能。通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察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和法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之一,与法官晋升、奖惩及年终考评挂钩,促使法官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4、导向功能。通过对办结案件的评查,培养法官统一的司法理念,统一执法尺度,引导法官正确办案,注意发现优秀案件和法律文书,倡导好的执法方式、方法,特别重视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经验,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法官素质。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实践运用中的现实困惑

    (一)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认识问题。首先,对评查必要性认识不一。很多法官对于在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之外,有没有必要再设立这种大规模的监督机制的认识不一,使得评查工作在人民法院中不能得到普遍认同,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被有些法官看做是走形式,在工作开展中遇到了很多障碍。其次,很多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现状,法官整日忙于办理案件,部分案件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由于案件质量评查针对的是所有已进入工作程序的案件,因此在评查案件时不可避免的要发现法官办案过程中的问题,对此部分法官在思想上对案件质量评查是有所抵触的。再次,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由于评查人员均为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有些评查人员本身还是案件的承办人。顾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中认真评查的积极性不高,不愿评定错案及不合格案件 ,导致评查力度不大,评查效能低下。

    (二)评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问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往往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相互交织,在不同程度上偏重对办案结果的追求和考核、忽视办案过程和程序公正,强调纵向的条线管理、忽视横向的整体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要求。虽然大多数人民法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评查工作和案件质量的评查,但该机构非常设机构,往往是从院内各部门抽掉的人员组成,或者挂靠在院内某个部门内部,只有在临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才召集在一起。这就使得案件质量评查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案件质量评查也就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评查工作的经费也就无从保障,案件质量评查的水平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

    (三)评查的标准确立问题。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评查标准是核心。但如何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很大,容易发生分歧,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所以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能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去设定,要设置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但如何量化却是个难题。既不宜太细,要支持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又不能不细,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随意性,要使评查尺度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这就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质量评查标准,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差错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定,用于指导评查工作。

    (四)评查的方法运用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及时。由于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出现纰漏,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势在必行。结合本院的收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普查与抽查的关系,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法律文书规范、案件归档等方面逐一进行评查,并做好记录。可能有问题的,应当听取承办人的解释,避免因评查人员的片面认识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评价。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一)设置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应当在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专门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案件直接对院长负责,至少配备三到四名品行良好、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性的评查。同时,要定期举行培训班、研讨会等,为评查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确保他们虽不在办案一线,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提高其专业素养。

    (二)构建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系统。一是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案件质量监督的实效。二是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三是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四是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

    (三)设置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方法。可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三位一体”方式展开评查。一是常规评查。也称为日常评查。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底组织业务部门对当月办结或正办理案件开展评查,将案件质量评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常规评查采取“四步”评查法,即:承办人自我评查、部门内部互相评查、主管副院长评查、审判管理办公室全面审核复查。二是专项评查。依据办案实际情况及党委政法委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就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案件、上访案件、领导批示等深入开展案件专项评查。三是重点评查。在开展日常评查的基础上,重点评查大案要案、人数众多、社会复杂、涉及面广、以及督办、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

    (四)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奖惩机制。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每年组织案件质量评优活动,评出本院的精品案件、优秀法律文书,以及办案标兵、调解能手等,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同时,评查形成的考评等次及公正廉洁执法情况一律记入执法档案,作为干警评先表模、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在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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