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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犯罪频现 网络社交拉响警报
作者:童子颖 刘明朝   发布时间:2013-10-28 09:41:34


    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在当今的“微时代”里极大增进了信息交换速度,却也给犯罪行为的滋生留下空间,不法分子利用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实施诈骗、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屡见不鲜。2012年以来,广德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7件,2013年以来呈明显上升趋势。

    经分析,该院发现此类犯罪案件存在几个特点:微信、微博等作为自媒体,较多被年轻人使用,此类犯罪人及犯罪对象大多为年轻人,被害人也多为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犯罪手段大多为犯罪人通过QQ、微信、微博等与被害人聊天,获取对方信任后邀被害人见面,随后在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诈骗等侵财型案件为主,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有上升趋势;犯罪地点多为宾馆房间等较为隐蔽、较为偏僻的区域空间;犯罪行为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

    此类犯罪近年来频发的主要原因:

    网络社交工具用户者缺少防范风险、保护隐私的意识。当下不少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功能新奇,如在微信中用户只要“摇一摇”就能交到朋友,既能文字聊天,又能语聊,然而在与网友分享语音、图片、位置信息的同时也暴露了自己隐私,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准确的线索。

    网络社交注册门槛低,犯罪行为查处难。不少聊天工具注册采用“非实名制”,同时一个账号或邮箱可以注册多个账户,给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造成困难。

    缺乏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保护难。由于不少网络社交软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启用交友功能时,用户不需要认证就能看到其他用户的信息,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非法信息易传播,网络安全维护难。不法分子通过一定手段可以任意发布非法信息,不受限制,大多网络社交工具可信度尚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该院建议:

    网络社交工具用户应增强保护隐私、风险防范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详情,对不熟悉的手机软件交友邀请应谨慎添加,对网络社交的好友名单谨慎过滤,注意验证好友身份,遇不良用户及时举报。不轻易接受网络“好友”的见面邀请,见面时保持警惕,注意自我保护。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现网络社交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立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类别尚没有具体界定,网络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界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网络社交服务提供商在开发产品时需完善安全机制,如添加过滤功能等,将类似广告、诈骗等信息直接拦截,建立用户黑名单,终身屏蔽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犯罪的用户,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安徽广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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