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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执行力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作者: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李俊峰   发布时间:2013-10-28 09:46:06


    法院文化中经常讲“制度文化”,即通过制度的健全构筑司法规范的文化。从我国的司法制度规范来看,数量不可谓不多,涉及的方面也不可谓不全。然而,法院的执行力是对司法制度本身效果的检验,所以,司法机关的执行力文化是打造强大法院文化的重中之重。

    一、执行力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

    对制度的严格执行,是对规则最大的尊重。通过对统一的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能够形成组织内部和外部对各种行为及其后果的预期,并通过反复的验证而得以强化,进而形成一种习惯的思维定势和行为范式。通过对法院工作制度、廉政纪律、工作作风要求的严格落实,能够在个体动作规范统一的基础上增进成员间的相互信赖,久而久之就能够形成整体之间思想的认同,行动步调的一致,产生一股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合力,并会自觉的抵制不正之风和行为失范现象。通过对司法制度严格规范的执行,让司法系统之外的人切实感受到司法队伍纪律严明、行为统一、作风过硬的良好形象,并强化外部对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的理性预期,减少和避免诉讼投机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进而从其内心生长出对司法的信仰和尊崇之意。通过对外部环境认知的反馈,也能进一步提升司法机关内部的执行力,二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二、执行力产生创造力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执行力就是创造力。法院执行力文化建设首先要解决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的问题。然而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可以说任何一个案件都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予以直接套用,也没有任何一类案件有现成的模具进行批量的加工、生产,而是需要法官、执行人员在法律规则之下创造性的适法。这一适法的过程既是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执行力的过程,同时也是体现司法智慧、通过创造性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司法进步的过程。另外,司法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为范式的执行也是一个“革故鼎新”,并随着社会对司法新需求、新变化而不断调整进而使之更具执行力的过程。

    三、执行力产生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强弱是法治社会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司法公信力建设虽然受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以及文化的各种因素影响,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司法的实践内涵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无疑是最核心的。司法公信力首先有赖于具有崇高法律信仰、高尚人格品质、坚决的公正执法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司法生涯的优秀法官,有赖于他们对高度抽象的法律与极度丰富且纷繁复杂的现实纠纷智慧的融合与厘清,也有赖于司法对象对司法裁判不论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都能够理性自然的接受,用通俗的话讲就是“胜败皆服”。更进一步讲,如一位美国大法官的话 “判决不是因为是依据法律做出的,而是因为是法官作出的所以能够得到执行”,这可以说是司法裁判公信力最令人振奋的阐释,因为法律本身在一定时期内是静止的、没有生命的,而我们法官是活生生的生命,是用道德血液和以司法公正为终极追求的激情去思考和断案的,我们严格执行法律规则,保证了我们的判决守住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这一底线,我们的自由裁量过程同样也是对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精神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对法律更为准确的执行,就如游标卡尺的测量一样,在主尺之外,还有一个附尺,正因为这个附尺修正值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测量更为精确,同样也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准确把握才使司法裁判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也使法律得到了更大程度的社会认同。

    执行力还是法院加强与群众联系,达致社会司法认同的实践本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要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保障和促进道德诚信建设”。可以说这是司法执行力文化建设首当其冲的任务,同时也是检验司法公信力建设成果的“试金石”。司法本身的职能就是通过对社会关系中的非常状态进行法律评价,这一评价的结果将会对类似行为产生指引作用。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评价是手段,指引是目的。司法裁判的社会行为评价功能的发挥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则及法的精神的准确而有效的执行,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也需要借助循规蹈矩的执行,使司法裁判结果最大程度的回应民众对公之于众的法律的认知和期许,从这个角度讲,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就是其执行力。

    四、执行力是司法价值创造的源泉

    没有执行,一切都等于零。微软总裁比尔?盖茨说:“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有言:“(企业)核心竞争力就是所谓的执行力,没有执行力就没有核心竞争力。”事实证明,强大的执行力,不仅是一个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任何一个团队、一个集体、一个系统发展进步的重要保证。深处司法深度改革的历史大背景下,在中等发达国家收入陷阱边缘徘徊之际,社会剧烈转型、矛盾集中凸显,司法职能作用的重构影响着司法价值的定位,进而影响着司法的价值创造,司法改革也不可避免的在试错中前行。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强调执行力文化建设。首先要强调执行力是对既定规则的执行。既定规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司法机构制度规范)是反映了目前我国的司法规律和司法特性的,强调执行力,能够保证服从党的领导的政治方向坚定;强调执行力,能够保证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司法价值理性得到贯彻和落实;强调执行力,能够坚守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促进社会道德感和诚信意识的加强;强化执行力,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坚持无罪推定,证据为王的司法裁判原则,避免冤假错案,更大程度的提升司法价值创造的能力。

    五、执行力固化制度建设成果

    “写在纸上的规则叫制度,不言而喻的规则叫文化”。谈法院的执行力文化就是要把写在纸上的制度实实在在的用起来,让制度变活,司法人员要“内化于心,外付于行”。通过强调执行力,要求做到精准执行,让执法者从制度中找到行为依据、得到自信、准确预判行为后果,形成遵规则、守制度的共识,外化为自己的行为,将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制度一旦落实,执行一旦不折不扣,就会显示出其强大的行为规范功能,也会使执法者更加注重制度本身的完善,从而消除形式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的不良风气,形成重制度可操作性、重激励制度创新性、推动制度完善主动性的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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