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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均衡结案评估指标的健全与完善
作者:谢红梅 陈毅清 发布时间:2013-10-28 10:55:33
结案均衡度是当下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一项极其重要的评估指标,它主要用于考量均衡结案情况,评估案件的审判效率。通过该项指标,可以快速看出全年各个月份结案数量的均衡程度,具体说来即是:每个月的结案量和各月平均结案量越接近,结案均衡度就高;反之,每个月的结案量和各月平均结案量相差越大,结案均衡度就越低。结案均衡度作为对审判效率评估的一项指标,主要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办案时不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更应当保持办案的逐月均衡,避免出现年底不收案和突击办案等现象,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一、均衡结案评估指标运行现状及危害
均衡结案在全国不少法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试点,但结案均衡度一直处于低位波动。从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到2009年全国法院结案均衡度连续四年为0.59,2010年在最高院的有力监督和有效指导下,全国各级法院加强了审判管理,结案均衡度提高到0.62,提升虽然较明显,但均衡度水平仍然较低。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多年来由于领导和法官在当前的业绩评价机制下,未从思想上真正明确“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在对“下”负责还是对“上”负责的问题上,普遍采取对“上”即对本院领导、上级法院负责的态度和做法,对“下”顾不上负责或不愿负责。而为了对“上”负责,办案法官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结案率:①虽然明知年底控制收案或不收案的规定会损害当事人诉权,但是仍然坚持年底不收案;②对年底突击结案会影响案件质量心知肚明,但仍然坚持年底突击结案,片面地追求高结案率;③个别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缺乏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好办的先办,难办的拖着办,不到最后一刻“不出手”,不论案件难易缓急,都要拖延到临近审限方才结案;④随意延审,作风拖沓,认为只要不办错案就行,时间拖久一点不是大问题。这些思想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格格不入,使一些本可以迅速处理的矛盾纠纷得不到迅速处理,并在拖延的过程中,造成当事人的矛盾扩大,进而转化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而从危害上看,突击结案也许提高了某个时期的结案率,但增加了程序和结果不公正的风险,并且随意延审,拖延办案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审判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造成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误解,并引起当事人对法院执法的信任度和尊重度降低。当事人不信任法院,致使法院裁判受到当事人和公众质疑,这种负面效应往往在社会上被成倍放大,出现当事人藐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逃避执行,暴力抗法甚至威胁到法官生命安全的行为。人民群众不信任法院,对法院在执法过程就会产生抵触的情绪,拉大了人民法院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的差距,直接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
二、均衡结案评估指标运行效果欠佳的原因
影响结案均衡度低位波动的主客观因素有很多,如存案数量、收案情况、法官情况、工作安排、法定节假日、集中学习等,笔者认为,主要因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第一,法官不良的办案作风及习惯影响均衡结案。有些法官司法理念不端正,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为民意识不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慵、懒、散不良意识和倾向,养成了“年初松懈、年中追赶、年末突击”这样一种办案习惯,认为办案中不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的行为,案件拖久一点没什么大问题。
第二,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均衡结案。许多基层法院出现法官青黄不接,甚至出现法官断层现象,一线审判法官较少,各业务庭法官人数不平均,案件量不均衡,如某业务庭法官年人均结案150件,而其它的业务庭法官年人均结案却不足100件,法官的年平均结案数不同,在没有科学的考评奖励体制下,最终出现法官不愿办案,案件久拖不决,业务庭法官争去非业务庭的现象,严重影响均衡结案。
第三,立案、分案不科学影响均衡结案。许多法院为追求年终结案率,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起控制立案或暂不立案,还有将12月的案件直接以下一年1月份案号进行立案,1月份立案的案件实际上含有上一年12月份的收案,导致1月新收案件就很集中,而因上年底突击结案,同时又控制收案,1月、2月份法官手中审限到期的在办案件就很少,临近农历的春节,法官觉得忙了一年,也存在该松口气的想法和做法,这也是影响均衡结案的原因。
第四,法官的考核指标不科学影响均衡结案。年终考核法官工作绩效的指标主要是:审结率、执结率、调解率、发回改判率等为代表的审判质量考核机制。这些指标虽抓住了案件审判的主要节点,实现了案件数量与质量的全面量化考评,但由于片面追求年终结案率,容易出现日常案件积存多,收结案比例失衡,年终加班加点突击结案的现象。年底赶结的案件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对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严重影响。
三、均衡结案评估指标的价值重述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执法公信力产生与存在的基础,执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和反映。执法越公正,越透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尊重度就越高,执法的公信力就越强。执法公信力不是靠权势或者强力能够得到的,而是靠人民的信任,靠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热情服务赢得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了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高效的审判理念,具体指出,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特别是要以均衡结案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将结案均衡度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和全国法院司法绩效考评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均衡结案在人民法院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中只是其中一项指标,但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作用:第一,通过分析影响均衡结案的各种因素,发现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解决结案中存在的“前松后紧、时松时紧、平常拖拉不办、年终突击结案”等问题,能够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转变干警传统的办案作风和司法理念。均衡结案兼顾公正与效率,加强均衡结案有利于引导干警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在审判实践中把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有效转变工作作风;第三,能够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动态监督,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和高效、稳定运行,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第四,审判工作常态化推进均衡结案,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四、健全和完善均衡结案评估指标的路径探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均衡结案作为在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要让这项“利器”真正落实到位,为人民法院提升执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要用一套科学可行的工作机制加以辅助,否则将华而不实,甚至形同虚设。
一、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常言道:“事在人为”。对人民法院而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是司法服务的主体。可以说,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效果最终取决于每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努力程度。因此,就人民法院而言,要想做好均衡结案工作,就必须从每位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思想开始,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将均衡结案理念内化于心,让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深入每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心中,沉心服务、耐心服务、倾心服务,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为均衡结案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均衡结案的意识。均衡结案对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圆满完成全年审判任务意义重大。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全院月度、季度办案任务,对法官均衡结案的考核奖励进行改革,提高法官职级待遇等措施切实增强法官的均衡结案意识及工作积极性。培育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理念,促使其转变观念,扭转过去“前松后紧”的不良习惯做法,走出过去“年年清案,年年积案”的司法怪圈。
三、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法院的审判资源相对固定,提高审判效率的最佳办法就是整合司法资源,把最合适的人员配置到最合理的岗位上去。加强对各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受理、人员配置情况的动态分析,通过分析各部门人案比例,适时分流案件或调整人员。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合理搭配,确保有限的审判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向案件较多、压力较大的部门倾斜,确保业务庭局与其他部门的人员比例合理,确保圆满完成审判任务。坚持“一切为办案让路、一切为办案着想”思想,尽量避免抽调审判人员参加非业务活动,尽最大可能保证一线法官集中精力办案。
四、立案、分案科学化。立案庭立案工作要有前瞻性,应对近三年全院案件的综合信息(案件类型、数量、立案时间分布、案件的审理期限等因素)作好调研,预测案件升降态势,把握案件数量变化规律、案件的类型、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考虑节假日等影响办案的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地作好立案、分案工作。特别对于民事案件的分案,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按民事案由分案,应结合本院民事庭的设立情况,民事审判力量情况,综合上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等因素,制定科学的民事案件分案制度。加强立案管理,坚决消除“年底不立案”、“阶段性人为控制收案”现象。
五、科学的案件管理体制。推进包括案件管理在内的审判管理创新,努力实现审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通过案件管理规范化,解决审判实践当中的随意延长审限、审判流程失控等问题;通过审判管理科学化,解决案件排期开庭、适用审判程序不合理和审判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通过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解决司法统计数据被人为调控、办案程序不被监控等问题,促进法院均衡结案。
六、建立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奖惩激励机制。要完善审判绩效考评,发挥质效考评的导向作用,改变以结案率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办法,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上诉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结案均衡度作为考核审判工作的基础性指标,把是否化解矛盾和是否实现案结事了作为考评案件质量的重要尺度。年终对各部门落实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均逐项予以量化,综合评分,作为表彰奖励和评先的重要依据。完善以案件质量考核为核心的绩效管理机制,以充分调动法官提高案件质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出发点,有力促进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均衡结案是保障审判走向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必由之路,司法公正和高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只有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和遵从才会提高,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愿意、才敢于寻求司法救济,人民群众反映的诉讼难问题才会得到有效解决,法院裁判的执行力才会增强,案件自动履行率才会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才会真正增强,司法权威才会真正提高。
【参考文献】:
[1]《高法:突击结案问题突出影响审判质量 加强均衡结案》,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日);
[2]《最高法院构建“均衡结案评估参考指标体系”》,载《四川法制报》(2012年11月1日);
[3]胡伟、王树恒:《浅析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用》,载驻马店市中级人们法院网,http://zmdzy.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708;
[4]赵瑞娜、董丽红:《论结案均衡度作为绩效考评指标的必要性》,载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pyzy.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186。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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