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违反办案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
作者: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10-28 10:59:25


    【案情】

    张林与赵炳同为图腾印刷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2日下午上班期间,张林因琐事与赵炳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张林将赵炳的脖子掐伤。报案后,公安局进行了处理。经法医鉴定,赵炳为轻微伤。6月10日市公安局一分局对张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林400元罚款。张林不服,认为一分局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该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故诉至法院。

    【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很明显,一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因此,对该处罚决定的效力如何,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效率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对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本案超过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又无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违反了行政效率性原则,属于程序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办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对办案期限有明确规定,若该案只是轻微违反办案期限,则该瑕疵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该案自受理之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办案期限历时3个月,被告未提供具有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证据,又无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严重违反了办案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处罚决定仅是存在期限瑕疵,不足以否定处罚决定的效力。虽然办案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但法律未规定超过办案期限则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因此,该瑕疵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一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分析如下:

    1.法律未规定违反办案期限即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但该法未规定对超过办案期限的,对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也未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要求“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该办案期限,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解决纠纷,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

    2.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处罚决定的效力。违反期限属于程序瑕疵,德国、日本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程序瑕疵行政行为制度,根据程序违法性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同时还建立了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确保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及效率。违反办案期限已是客观事实,即使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是违反办案期限的。判决撤销只会增加公安机关、当事人之间的成本,无益于解决矛盾,不利于惩罚违法行为人。因此,对于违反办案期限的,只要无明文规定不再处罚,即应维持处罚决定的效力。

    3、判例支持。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目前的判例来看,对该问题,多以支持被告为主。如认为超期限未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驳回原告诉请;或者认为超期限只是程序瑕疵,并非重大违法,因此作出维持判决。结合行政行为瑕疵理论,该案应作出维持判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