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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屏南法院首次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作者:吴亚东 郑远新 发布时间:2013-10-29 14:55:48
日前,福建屏南县一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宋某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依法决定收监执行。这是自 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屏南县法院首例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决定予以收监执行的案件。 2012年6月4日 ,宋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当时宋某某患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由屏南县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交付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宋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屏南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对宋某某实行收监执行建议。 经审查,罪犯宋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未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法院依法采纳县司法局建议并作出对罪犯宋某某予以收监执行的决定。之后,罪犯宋某某由看守所收押,现已转送福州市福清监狱服余刑,其服刑方式也由监外服刑变更为监狱内服刑。 据屏南法院经办法官介绍,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的一种人性化关怀,但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可以为所欲为,不服从监管。因此,对那些不懂珍惜监外服刑改造机会,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罪犯,还会依法受到严惩。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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