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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女生殴打侮辱女同学行为的定性?
作者:殷京生 发布时间:2013-10-30 09:08:33
光明网2013年10月23日发表了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杨苛的《女生殴打侮辱女同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文,笔者看后有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探讨。 【案情】: 某中学高中女生蔡某和黄某某,与同班女生李某有矛盾。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一天,该班换座位,蔡某和与李某因为座位问题又发生争吵,继而拉扯,后被同学劝开。中午下课后,蔡某和黄某某纠集了同学张某,三人在学校门口等候李某,在李某放学回家时,三人拦住李某,强行把李某拉到张某租住的房间里,威逼李某脱掉衣服,并用竹条鞭打李某身体,乳房和生殖器。在鞭打捆绑了近十几分钟后放李某回家。李某脱离蔡某三女生后即报警,伤情为轻微伤。随后蔡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蔡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等三名女生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构成侮辱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等三名女生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三种意见是,蔡某等三名女生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等三人构成侮辱妇女罪。原文作者以蔡某等三人主观不是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为目的排除非法拘禁罪、以客观上造成李某的轻微伤为由排除故意伤害罪的分析,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但是原文作者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分析出现了偏差,并作出了蔡某等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定罪处罚的标准,应当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三人进行治安处罚,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的结论,笔者对此表示不能赞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此款为选择性罪名,依据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判处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侮辱妇女罪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其次,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方面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所谓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妇女进行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损害妇女声誉为目的而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再次,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首先,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一方面,妇女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另一方面,妇女也完全可能针对另一妇女实施伤害其性的羞耻心,侵害其性的自己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妇女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最后,刑法并没有将该罪的犯罪主体限定在男子。 最后,依据本案的事实,蔡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妇女罪,并应当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刑法规定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蔡某等三人拦住李某,强行把李某拉到张某租住的房间里,威逼李某脱掉衣服,并用竹条鞭打李某身体,乳房和生殖器。这一系列行为对李某造成了比较大的伤害,虽然在肉体上李某只是受到轻微伤,但是对李某性羞耻的伤害肯定是比较严重的,否则李某也不会去报警。 因此,蔡某等三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采取了一系列违背李某的意愿、侵害李某性羞耻心理的暴力行为,符合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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