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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法院调解书中首次引入“履行保障条款”
发布时间:2013-10-30 14:44:12


    本网讯(钟金梅)  黄先生与祝女士2012年协议离婚,婚生女祝黄花跟随祝女士生活,双方对离婚财产进行约定,由黄先生将位于桂林市某小区的房屋过户到婚生女祝黄花的名下,并于离婚后一年内黄先生补偿祝女士50万元。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黄先生并没有兑现自己的诺言。祝女士多次找到黄先生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到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黄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将位于桂林市某小区的房屋过户到婚生女祝黄花名下,并一次性支付50万元。

    法庭上,黄先生认可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同意将房屋过户到祝黄花名下。但因为婚生女祝黄花还是两岁孩子,过户手续尚未能办理。在过户手续的问题上,双方发生激烈的争执,祝女士认为黄先生是在推脱不愿办理过户手续,想拿房屋去抵押贷款,损害祝黄花应有的权益。黄先生承诺肯定会将房屋转给祝黄花,只是过户手续办理需要时间。黄先生一再推脱的态度让祝女士对黄先生失去信任,在黄先生无法明确答复在何时能办理好过户手续时,祝女士情绪再度失控,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为破解僵局,承办法官向双方建议适用“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即在调解条款中确定黄先生将房屋过户到婚生女祝黄花名下的具体所需期限,若黄先生未按期过户,则应另行向祝女士支付人民币80万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条款与调解条款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双方几经权衡,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此案最终适用履行保证条款,以调解方式审结。

    平乐法院在调解书中首次引入“调解书履行保证条款”,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基础,即指当事人在调解书中约定,义务人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滞纳金、利息损失、补偿款等)或其他担保行为对调解书的履行做出保证。使用该条款可以降低接受履行方补偿款无法执行的风险,有利于促使已感情破裂、缺乏信任基础的离婚双方重新找到和解的可能,避免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及执行问题引发双方二次矛盾,造成二次伤害。适用该条款也能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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