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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该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作者:刘明香 发布时间:2013-10-31 09:40:03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曾说过这样一席话:“设置法院是国家很重要的一个职能,法院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理应由它保护。法院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法院都放弃,就等于不给公民以权利保障了。”可见,法院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举足轻重的。而作为法院核心组成部分的法官,对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大影响,更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关于法官应该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们先来谈谈什么是政治素质,其是指政治主体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对他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发生长期稳定的内在作用的基本品质,是社会的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在人的心理中形成的并通过言行表现出来的内在品质。人的政治素质的高低是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法官是审判权的具体实施者,法官的素质决定了社会正义是否最终得到实现,故法院的队伍建设也应该成为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首当其冲的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的组织保证。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的法官队伍,广大法官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工作中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用实际行动使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公平,感受到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亲和力,才能赢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审判工作才能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尽快建立起来,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提高。由此可见,只有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的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才能确保人民法院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才能确保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才能确保“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 所谓业务素质,是指从事社会职业活动所必备的专门知识、技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的专业技能、全面的业务能力 。有这样一种关于法律的描述: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落后于这个时代了。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其本身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社会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人们面对的社会现实日新月异,法律只能对社会现实做出一定程度的反应,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的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需要法官通过自身的判断将法律适用于个案。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是需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法律的滞后性、模糊性和不周延性,都要求使用它的法官们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英国学者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一个合格的法官,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具体案件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 我国现有法官素质的现状是,法官队伍构成复杂,入职门槛低,有相当一批人来自转业退伍军人,此外就是来自工人、农民、教师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只占很少一部分。虽然现在通过统一招考的方式法院系统招进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员,可是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来说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还是很小,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官准入标准是,法官任职资格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且当过律师者才能成为法官,可见其间的差距。所以,提高我国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缩短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民主法治水平差距的前提,有助于更好的树立世界大国形象。良好的法官素质也是建设中国优秀法官队伍的基石,只有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法官的权威,才能深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当代的法官必须积极投身司法改革,加强学习,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优秀的法官,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努力做一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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