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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
作者:李高程 发布时间:2013-10-31 09:42:09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人民斌予国家审判权的结晶,它由法官依照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已知的案件事实,适用证据推定规则,对具体个案的程序或实体所做出的判断。一篇精辟的裁判文书本身就是成熟的法律思维和有效的法律方法的载体,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法定的强制性、制作的合法性和形式的规范性等特征。因此,裁判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公正持法形象,是法官自身文化基础水平和法律素养的综合体现。约占人民法院所审结案件总数70%的民商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进行审判,也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现行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虽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几经变革而不断完善,但因诸多条件的制约,其尚未能充分实现“审判公开、裁判公正”的司法指向;尤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后,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了。笔者在此对我市现行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现状及今后改革的方向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状况 1、裁判文书制作缺少统一性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国家法律的外在体现,其有别与一般的行政公文,而以规范、统一的格式和独特的内容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对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我市法院系统现行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由于受法官综合素质和其他因素的制约,裁判文书仍存在着制作的欠统一性,例如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对案件处理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和法律关系却不相似,甚至不同的法院对类似的案件也会作出格式不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相异的裁判文书。正是法官制作案件裁判文书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致使当事人对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 2、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诉请和抗辨的意见没能全面归纳。 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纠纷应是明确,对方当事人的抗辨理由也是清晰的,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必需严格要求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争纠纷的处理结果是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自己所主张的意志是否能充分体现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之中是每一个当事人最为关切的。然而,我市法院现行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辨归纳或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只局限于原告和被告的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更有甚者将诉状或答辩状的提纲一字不漏地抄袭。而如今我市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广大民众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接受法制教育机会很少,故他们的诉状、答辩状未能规范地阐述自己的主张,只能在庭审时补充发表,所以,客观精确地概括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辨理由,特别是与案件焦点相关的陈述应分清写明,这是每一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首选考虑问题。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未充分体现于裁判文书中间。 由于受传统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影响以及跟外地先进法院的学习机会过少,致使我市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一直停留在滞后状态。随意找几份这方面的裁判文书来翻翻看,尤其是判决书,我们很难看到原告诉称和被告辨称之后到底向法院提供了什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无法知道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确认;只是在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的未尾用如此“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而当事人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提供的证据法院如何质证、认证,这些当事人最为关注和敏感的环节却忽略了。因此,给败诉方怀疑法院存在暗箱操作留下空间,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刻刻不入。 4、裁判文书中仍出现说理部分与查明部分相脱节的情况。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法官通过庭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用法学推理对当事人诉争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分析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得到支持与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理只有说得具体、透彻、令人信服,方能使输也官司的当事人输得心服口服;然而,没有充足、清楚的法律事实,说理部分就成了“无米之炊”。裁判文书中查明部分陈述的事实,在说理部分却一字不提,而查明部分没提到的问题突然出现在说理中,让当事人弄糊涂了,我市现仍有这样的裁判文书,把查明的事实搬到说理部分去,使说理部分成法院查明的事实,案件焦点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说理成为空话。 5、其他细节可能影响到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在裁判文书中没明确。 法院的裁判文书应是全面、具体地记载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全过程,使人们从裁判文书中可看出各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是一个怎样诉讼,明白人民法院是如何利用证据规则来查清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学推理进行科学裁判的。因此,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是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叙事清楚的文书。从我市现行民商事裁判文书来看,由于平时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过多地片面强调裁判文书查明及说理部分的作法,忽略文书许多关键细节,使当事人在诉讼结果得到裁判文书后心中总有个疙瘩。这些细节集中在以下方面: (1)对当事人身份表述不全面。例如,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只交代其名称却没有具体地址;是个体工商户的未注明其是哪一业的业主。一些外来的当事人没详细写明其原住所地,一旦当事人离开就无法查找。 (2)裁判文书出现重实体部分的判决而轻程序部分的现象。例如,一些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在裁判文书没有载录;当事人在庭前或庭上申请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回避的,申请结果如何也没在裁判文书中看出。 (3)判决结果和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承担表述不明确。判决结果不清,容易使案件到执行阶段造成极大的被动,我们在执行案件中常遇到判决操作性困难、债务履行期过长、利息计算依据不详等类似的情况,由于执行的问题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厌烦情绪。案件诉讼费用大多数是原告方预交的,一些案件原告赢了官司却因被告方的履行能力有限而拿不到一分钱,当事人就会对法院有看法,故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应注意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由当事人之间直迳支付给对方,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费的事而怪罪法院。 二、我市现行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缺陷的一些成因 1、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和对法官的培养缺少系统性是我市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质量不佳的主要因素。人是任何事情成败的关键,制作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主体就是法官,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不足,对法官的任免没有一套确实可行的制度,造成现任大部分的法官未经过正规的司法考试就任职,他们主要由社会招干、军人转业、其他行业改行等组成。虽然2000年《法官法》颁布之后这些现象已有所改善,但如今我市两级法院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主力军还是那些法官,正是他们在任法官之前个人接受学历教育各异才形成制作出来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质量高低不一。单凭多年的审判经验,而没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可能写出让人信服的裁判文书的。 一位称职的法官应该通过学习、考试、实习等严密的程序而逐步成长起来。进入法院工作首先担任书记员,完成庭审记录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综观我市的现任法官,在从书记员到法官的转变过程中没有经过严格程序的考评,达到某种水平才能成为法官无参照标准。疏远了书记员的工作,只简单认为书记员就是庭审记录、整理案卷归档等,没有从本质上把书记员作为审判后备力量来重视,更谈不上要经过什么业务培训才成为法官了。由于法官的成长欠缺系统性,故直接影响法官的整体素质,尤其在实行“大立案”后书记员的单列管理,虽然,司法考试是成为法官一个重要门槛,但与审判业务的接触机会退减,对书记员成为法官欠循序渐进,其中的利弊笔者表示置疑。 2、不善于总结和推广成功的裁判文书 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只有善于总结过去,发现问题,促进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使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不断取得胜利。我们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已有几十年之久了,特别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力图完善和发展我国民商事审判制度。进入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改革工作都围绕着“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于是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等改革都如火如荼地进行。我市两级法院也同全国法院一样变革那些不适时代要求的审判制度,裁判文书改革列为其中,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改革更是摆在显著地位,但改革的方向不明确及一些法官急功近利的心态,没能从本市审判实际出发,掉丢自己过去一些成功的、具有特色的经验,盲目追随他人的做法,结果事与愿违。在这场裁判文书改革的过程中,我市两级法院是否对过去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分析过?是否举行过哪次总结过去的研讨会?正是改革调研工作的滞后,使我市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现象一直未能从本质上得到解决,更谈不上集中优势审判力量来搞某类案件的专题攻关,总结出成功的裁判文书例文来推广。只有正确处理好继承优秀法律文化和借鉴先进司法文明成果的关系,才能使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制作符合诉讼规律和先进法律文化。 3、上下两级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要求标准各异。 现今我市两级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所制作的裁判文书大部分是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为准的。随着近几年来审判制度改革之风的劲吹,各区、县法院都本着有利于“公正和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对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均进行一定的改革,但改革基点不一,指导思想未明确,导致某一类案件因审理的法院不同而出现风格各异的裁判文书,严重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作为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市中院也没能就此现象进行规范,如何统一两级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市中院没有什么规章可操作,对每一年度全市法院系统在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没有进行过认真总结和提出解决办法。更甚者,市中院在办理二审案件时,不同的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也因人而异,使得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怕当事人上诉而变成心中无底,这就无法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了。市中院应及时对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出较成功的裁判文书例文来推广已是势在必行了。 三、展望我市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改革的前景。 客观分析我市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存在的不足,面对这些多年积沉下来的弊端,斜视出我市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改革的任务艰巨,如何进行改革才使之实现“审判公开、裁判公正”的司法指向呢?这是每一位法官都应深思的。笔者根据外地先进法院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市审判实际,认为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要充分体现“六公开”。 (一)、立案公开。当事人何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何时受理该案件应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因这些涉及到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且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案件也使人一目了然,它实现了人民法院“立审分离”的改革方针。故规范的裁判文书应这样表述“××与××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即日(或×月×日)本院受理了该案。” (二)、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公开。具体详细地载述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内容于裁判文书中,是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体现,它能使案外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清楚当事人胜、败诉的原因。我市多年来一直强调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当事人诉、辨事实理由充分展现于其中,但现在仍存在未全面概述的缺点,只重视诉状或答辩状的内容,忽略了庭审中补充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三)、举证和质证公开。当事人对自己在诉讼中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因此,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均竭力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裁判文书中全面展示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审判公开、公正的重要表现。一方当事人对他方提供的证据持肯定或异议,经开庭质证后应明朗了,它为法院能正确地认定案件证据做了垫辅。在这方面我市的裁判文书是欠缺的,大部分裁判文书出现这样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来表达,显然是过于简单,让人弄不清那些证据内容是什么,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如何也不知晓,这样的裁判文书怎能服人呢?笔者认为应这样表述较妥:在原告(被告)诉请(答辩)概述之后另起一行写到“原告(被告)对自己的诉请(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认为该证词××部分是事实,另××部分是有异议,)”其中可简介证据内容和阐明对方对证据有异议的主要理由。 (四)、法院认证公开。通过质证后,人民法院应采纳哪方当事人的证据是裁判文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判公开另一具体表现。如今我市大部分的民商事裁判文书都忽略这一重要环节,在摆出原告诉称和被告辨称后直接进入“经审理查明”部分,是怎样审理?审理了什么?使人无法知道。自己的证据法院是否采用,对方的证据法院又持什么看法呢,这些让当事人疑惑的问题因此而产生,败诉方就难免有“法院暗箱操作”的观点。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经质证后,即由法官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法理知识和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的法律事实对各方证据支持与否做出判断,其中应简述支持或未采纳的理由。只有经庭审质证和认证,裁判文书中的“经审理查明”部分才能有根有据,“本院认为”部分才能有理可说。 (五)、审理期限公开。审理期限属于诉讼程序范畴,以前我们只注重实体的判决而轻视程序的公开。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在诉讼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的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无法定事因没能在审限内结案的系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明案件受理日期,落款结案日期,使案件的审限清楚体现于裁判文书之中。 (六)、适用法律确定责任和充分说理公开。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案件的法律事实已查明,法院应对诉争各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断定,即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其是建立在查明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进行归纳与分析,并结合案情有针对性论述,也是适用法律及其法理依据进行论述。适用法律不明确、说理过于简单、认定民事责任分担不清,是我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毛病,所以,加强法官法理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法官写作的水平是解决我市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质量偏低的便捷途径,也是进行文书改革的价值指向。当事人是否服判,主要看裁判文书说理能否透彻,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具体、正确,因此,强化“本院认为”部分制作其重要性显而凸见。 一篇成功的裁判文书除了应具备以上“六个公开”,还要做到“三结合”即诉称(辨称)、查明、说理这三部分的相结合,使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每一事实均有证据支持、有法律依据,一环扣一环,只有这样严谨的裁判文书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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