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可否采用
作者:吴函芮 发布时间:2013-10-31 09:58:10
【案情】 原告梁某于1994年在南丹县城关镇28号自建一幢二层楼八间房的砖混结构住宅,该房屋与原南丹某修理厂围墙相邻。2009年被告顺达公司开始在原来南丹某修理厂处新建办公大楼,同年3月5日被告为避免纠纷到梁某家为其房屋拍照时,梁某发现自家房屋出现裂缝,为此原告曾找被告协商,协商无果后于2011年2月10日诉至法院,后因对争议房屋进行鉴定的费用过高,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2012年5月16日原告委托柳州某鉴定中心对本案争议的房屋开裂受损原因、受损程度及方案建议进行鉴定。同年6月10日柳州某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书认定:梁某位于南丹县城南丹县城关镇28号房屋开裂的原因:1、是顺达公司办公大楼基坑大开挖施工过程中,未按国标规范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议的要求,事先对邻近建筑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黄住宅楼地基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造成。2、梁住宅楼前屋部分关键性构件严重损坏,建议以天井为界前屋部分整体拆除重建。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982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顺达公司辩称,1原告的房屋开裂在被告办公楼地基开挖之前已经存在;2、原告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开裂与被告办公大楼的施工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一份柳州某鉴定中心技术鉴定书是原告起诉前自行进行的,该鉴定程序违法。 【分歧】 法院审理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新建办公大楼开挖基础的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受损,并向本院提供的柳州某鉴定中心做出的技术鉴定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认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方虽然出具了关键性的技术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房屋开裂与被告开挖办公大楼基础存在因果关系,但因该技术鉴定书是原告单方面做出的,程序违反应该不予采纳,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土地、进行建筑施工时,负有不得使相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者使邻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到损害的义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新建办公大楼开挖基础的行为经鉴定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柳州某鉴定中心做出的技术鉴定书进行认定。被告主张该鉴定结论不合法,要有充足的反驳证据,并应当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本案中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技术鉴定书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法院院对原告提交的柳州某鉴定中心作出的技术鉴定书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据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开裂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