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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1-07 10:45:46
本网讯(谢文杰) 11月5日上午,广西北流市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清湾镇某村,联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制执行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三兄弟与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俩兄弟同住清湾镇某村,两户人家房屋相邻而建,是左右邻居。北流法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争议的通道位于北流市清湾镇双龙村申请执行人新建房屋的屋边,2009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集体土地建房获批准,规划建房的宅基地左侧预留有一条宽2米,呈“L”形绕宅基地半圈的通道,作为以后生活生产通行的道路。在建基础时,同村同组的同堂兄弟陈某庆、陈某明以该道路不够宽,不足以通车,要留2.5米宽为由,双方发生通道纠纷。当时经该村委会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陈某庆、陈某明双方达成协议:“双方都出让部分地方,扩大通道,使整段路宽度够2.5米,陈某铜、陈某铨将屋东南角方的柱头移入50厘米,移柱头的材料费500元由陈某明支付,陈某庆将其路边水田让出50厘米宽的地方作为道路”,2009年12月申请执行人建好房后,申请执行人与陈某庆、陈某明及本村村民一直使用该通道,行走一年多后,被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2010年12月后被申请执行人以讼争通道侵占其责任田为由,多次锄该通道路面,2011年5月申请执行人将该通道铺设水泥路面,2012年4月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期间,被申请执行人将该通道的部分路面倒成混凝土,致使申请执行人及村民无法通行。 北流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停止对位于北流市清湾镇某村申请执行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屋边的通道的侵权,恢复通道原状,保持通道路面自申请执行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东面墙出2.5米宽,以申请执行人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新建房屋东面墙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水田相邻的墙角为基点,往南保持长6米,往北保持长3米(路面图见附页);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拆除。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玉林市中院于2013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刘某林、刘某浩迟迟不肯拆除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陈某龙、陈某铜、陈某铨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流法院执行局受理此案件后,先后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联合村委干部一起劝导均无果。为了维护司法尊严与当事人权益,北流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林、刘某浩在通道内所倒制的混凝土围墙予以拆除。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前提,尽力劝说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被申请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最后法院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司法拘留了相关当事人,使该案得以执结。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导致矛盾升级,对邻里关系及正常生活造成威胁。北流法院本着为民解忧,化解矛盾的原则,采用强制执行的方法圆满解决了这起棘手案件,对相关人员的司法拘留,显示了法律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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