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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诉前化解一起近7000万元合同纠纷
作者:胡娜 余江   发布时间:2013-11-08 10:23:45


    从海南高院获悉,一宗标的额近7000万的借款合同纠纷,在海南高院立案一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震慑于司法权威,立即偿还了欠款,纠纷得以化解。

    2010年,中汇集团及其海南子公司在万宁开发一房地产项目,以土地抵押方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支行贷款,期限三年,本金与利息合计人民币6941万元。今年,中汇集团因另一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起诉到海南高院。该案原告也申请了诉讼保全,海南高院对诉讼保全予以公告。

    9月下旬,工行秀英支行看到法院发出的公告后,担心涉案的中汇集团及其海南子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偿还贷款,于是向海南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中汇海南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出具了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9月30日,海南高院立案一庭做出裁定,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

    在法院“动真格”面前,中汇海南公司震慑于司法权威于10月24日向工行秀英支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10月28日,工行秀英支行向海南高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已保全财产进行解封。至此,这起借款合同纠纷在未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已得到成功化解。

    海南高院立案一庭法官介绍,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本案中,法院及时、快速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促成被申请人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这样既节省了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顺利解决了纠纷,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重统一。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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