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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眼中的“公正”说起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3-11-12 10:15:36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而我们审判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便是心中始终装着一个天平,不偏不倚,做好中间裁判者。然而当事人眼中的“公正”与审判者往往是不同的,他们常常以输赢来论是否公正,输了官司便觉得遭遇了不公正,赢了官司便觉得法院判案公正。最近参与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让我对当事人眼中的“公正”有了更多的思考。

    何家三姐弟1999年从父亲处继承得房产楼房一栋。后姐弟3人商量卖掉该楼房,被告莫某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莫某先支付10万元,剩余8万等到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后卖房一方向法院起诉,称房子所属的土地是行政划拨所得,未经行政机关批准,该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的法院判决认定虽然买卖的房屋所属的土地为行政划拨所得,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判决后,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甚至认为法官是收受了被告的好处而枉法裁判。其实原告诉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是相同的,只是原告对法律的理解与法官的理解有不同,得出的判决让原告事与愿违,从而怀疑法院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当事人眼中的“公正”多从自身利益出发。该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告诉请被驳回,原告认为判决不公,而试想,如果案件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退回房屋,那是不是又换成被告来闹,说判决不公了呢!当事人眼中的“正义”具有主观性,而法官裁判公正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的合法性思考。

    当事人对裁判的看法对公众的影响是重大的,一个裁判,如果当事人感觉其不公,会引发人们的共鸣,如果当事人对裁判心服口服,公众一般也不加干预,可以说,当事人感受到裁判公正是个案公正,但是整个社会感受的公正是无数个个案的集合,因此,我们要重视每一个个案当事人对公正的评价力量。

    一份裁判要得到当事人真心的认可,就必须具有说服力,以理服人。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写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证据的推理过程,阐明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及引用的法律法规。如果裁判文书说理不清,容易让人对它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裁判文书说理,实际上就是要把判决结果得出的过程充分的展示出来,让败诉方知道自己败在何方,胜诉方明白胜在哪里,达到“胜败皆明”,让当事人更愿意接受裁判。

    另外,在裁判文书送达之后,应当注重对败诉方的判后释法说理工作,对于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不易理解的部分,进行更详细更通俗的解释,使败诉一方知道自己败诉的原因,从而认可裁判文书的公正性。

    从这个案件,笔者也看到了,法官在审理每个案件中,不能一判了之,而是应当肩负起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判后答疑工作,使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进每位当事人的心中。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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