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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诊所打针后猝死 诊所担责赔偿近36万元
发布时间:2013-11-12 16:45:54


    本网讯(葛来萍 袁剑琳)  一女子患急病后到附近一小诊所就医,在诊所打针后出现胸闷、气急、呼吸困难加剧的情况,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审结了此案,被告方主动将全部赔偿款交到了死者丈夫手中。

    2011年9月2日,原告方亲属卢美华经宜春市红十字医院X线拍片诊断为支气管感染。次日中午1时许,卢美华到被告诊所处就诊,医生对其检查为急情病容,呼吸急促,口唇紫绀,尔后医生开出了5%葡萄糖100毫升加氨茶碱0.25克药物,由该诊所一护士(无执业护士证)给卢美华执行点滴,二十多分钟后,接着给卢美华输0.9%氯化钠盐水250毫升加头孢曲松钠4克(被告称对该药物进行了皮试,但无皮试记录)加病毒唑0.4克加地塞米松5毫克。大约一分钟左右,卢美华突然出现胸闷、气急、呼吸困难加剧的情况,护士立即关停点滴,医生对卢美华进行肾上腺素1毫克肌肉注射,地塞米松30毫克静脉推注,同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120”的医护人员对卢美华抢救40-50分钟后宣布卢美华死亡。事故发生后,宜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原告方与被告方进行调解,同时宜春市区两级的司法局、卫生局、当地街道和社区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参与了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对患者死因有异议,被告要求尸检,而原告方不同意尸检,故多次调解无果。原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被告诊所为个体私营性质,该诊所及负责人具备执业资质,诊所诊疗科目为西医内、儿科,诊所无输氧、简易呼吸器等相关抢救设备和条件。

    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申请对医疗损害过错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材料不充分,且患者卢美华死亡后未做尸检,凭现有送检材料难以明确卢美华的死亡原因,故鉴定无法进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方亲属卢美华在被告处治疗期间死亡,生命权受到损害,医患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相关资料、未履行医疗风险等说明告知义务、未配备呼吸输氧等抢救设备治疗相应病人、治疗时未做皮试记录、由无执业护士证人员输液观察等过错。并且头孢曲松钠说明书明确规定“由于本品配伍禁忌药物甚多,所以应单独给药”,“成人常用量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每24小时1-2g或每12小时0.5-1g,最高剂量一日4g“,而被告医生却一次将4g头孢曲松钠与病毒唑、地塞米松配伍给药,严重违反药品说明书规定,故被告还存在不按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过错。因此,对于卢美华死亡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在卢美华死亡后不同意尸检,造成卢美华死因不明,故原告应对卢美华死亡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近36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结果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官通过多次明法析理,被告方最终主动将赔偿支付给了原告。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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