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次安 曾松林) 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寨头村村妇卢仙桃因田坎纠纷与李某一家结怨,几经村委会干部调解仍难消心中怨气,争吵之下竟用开水烫伤被害人李某。日前,始兴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仙桃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今年6月2日,被告人卢仙桃与李某一家在始兴县顿岗镇寨头村“大水笼”田地上务农时,因土地田坎纠纷发生争执和打架,从而结怨。6月3日,在村委会干部的主持调解下,卢仙桃和李某就田坎纠纷以及打架一事达成了一致意见。次日,卢仙桃再次到村委会反映称, 6月2日晚,李某还踢坏她家的大门,要求对方赔偿损失。6月5日,村委会干部通知卢仙桃和李某到村委会调解踢门赔偿一事。在调解过程中,卢仙桃突然拿起瓷杯和装有开水的电水壶砸向李某,致使李某的颈部和左臂部等部位被烫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全体表的烫伤构成轻伤和多个部位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始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卢仙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是因相邻纠纷引起,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卢仙桃能认罪服法,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