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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等的调解
作者:刘振厚    发布时间:2013-11-13 10:48:22


    我接手这个案子时,已经是第四个承办人了。

  这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同事工作不慎,导致正在工作中的她面部受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初期,公司支付了医疗费,还委派一名员工专门护理。出院后,虽然面部神经方面还要继续治疗,但她向单位提出了上班申请,单位很快答复,只要保证能像以前一样完成工作即可。

  重新工作后,一方面公司酝酿人事改革,一方面因生产淡季,例行布置部分员工放假,原告也是被放假的员工之一。

  就在放假期间,原告想借此机会再次就伤情做进一步的治疗,并向公司提出预付医疗费、给予一定赔偿等等要求。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都是只答应向公司汇报,直到其突然接到公司的开除通知。

  接到通知的她简直懵了头,协商不成的无奈之下,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可令她更意想不到的是,几次申请,除未支付的医疗费得到支持外,她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赔偿损失的其他请求都被一一驳回。于是,她走进了法院。

  因种种原因,一方面是该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的影响力,一方面还由于案件本身的原因,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一直未能审结;同时,由于原告法律知识的欠缺,比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通过劳动部门进行鉴定,一旦判决,原告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保护,有些本来合法的利益请求因程序原因会驳回,再起诉无疑增加了诉类,加大了诉讼成本。几经反复,几经讨论,案件辗转到了我手里,领导明确要求:调解结案。

  虽然领导安排要争取调解结案,但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调解、开庭,而是首先向原告询问包括案情及案情之外的原告的家庭情况等等,做好原告的安抚工作,再进一步向公司法制部门、主管领导探寻公司不愿赔偿的症结所在;也没有急于让公司领导表态,而是仔细阅读了厚厚的卷宗,把案情了然于胸。庭审后,我又查阅了十多部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写出了包括合议庭意见在内的十余页的案情报告,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附在报告后交给法院领导掌握。

  其间,我并没有因需要汇报停下外部工作。我多次主动与公司工作人员及公司领导联系,苦口婆心做工作。但他们同样多次表示,主管的老总忙,不在家,这事只有他表态。导致原告开始对我说,“刘法官,我看公司是推托,你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我不埋怨你。”

  一晃又是数天,公司领导却自己走进了法庭,原来,他们公司因其他案件作为原告诉之法院,希望权益得到保护。借此机会,我开始从合法权益要得到法律保护,自己首先应该守法、将心比心等法律的、道德的角度做工作,还“搬”来主管院长给我压阵,并将我在报告中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一一通过通俗的语言讲述给公司领导,同时指出,公司以员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却没有考勤记录这一重要情节。一番番的“慷慨陈词”,公司领导终于坐不住了:“刘法官,一句话,依法我们该不该赔。”我很坚定的回答道:“当然该。”

  很快,双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性付清了款项。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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