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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妇女网上“求嫁” 一家人合伙骗取礼金
发布时间:2013-11-14 10:02:46


    本网讯(杨坦 杨华卿)  一已婚妇女在网上结识一位青年,并用假名与青年谈婚论嫁,骗取礼金后人间蒸发。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被告人黄丽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2月,已结婚并生育有小孩的黄丽玲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安徽籍男子,随后其用“黄燕”的假名字与该男子交往并谈婚论嫁。2012年4月13日,该男子汇了2000元人民币到其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作为其到安徽合肥相亲的路费,但其并没有去安徽。5月7日上午,其与该青年约定在大安镇“四海美食”酒家见面后,就打电话给“亚兰”叫她充当其母亲,并让“亚兰”帮忙找一中年男子充当其父亲,一起骗取该男子的钱财。饭后,该男子给其200元请车去其“爷爷”家,随后由其假父亲搭其与该男子到了罗明村一个不认识的地方,对该男子谎称老人系其爷爷,该男子就给了老人100元。回到饭店,该男子给了其假母亲聘礼和假父亲红包,前后多次骗走沈某人民币共计6700元。在跟随该男子准备坐车去安徽时,其借口去拿户口本并趁机溜走。

   被告人黄丽玲及其辩护人黄新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为9000元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人黄丽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2000元系诈骗犯意产生之前的行为,该笔款项不应计入诈骗总额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丽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玲犯诈骗罪定性准确,但指控被告人诈骗他人金额人民币9000元的证据部分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黄丽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主动代其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丽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2000元系诈骗犯意产生之前的行为,该笔款项不应计入诈骗总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丽玲从始至终均采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交往,并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钱财,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上述事实除被告人供述外,还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此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丽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丽玲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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