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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镊子党”猪肉摊前扒窃180元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14 10:14:33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蒙建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蒙建开窜到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市场的猪肉摊,趁被害人陈某霞不注意,用镊子将陈某霞放在衣服口袋里面的人民币180元夹走,后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蒙建开因涉嫌吸毒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于2013年1月16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3日被告人蒙建开在接受公安民警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为筹集毒资在贵港市三里镇市场扒窃被害人陈某霞人民币180元的犯罪事实。覃塘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14日对陈某霞被盗窃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民警于同23日从被告人蒙建开家中依法扣押人民币50元,并于同月25日发还给陈某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霞尚未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建开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书,被害人陈某霞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建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建开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蒙建开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建开为筹集毒资而在公共场所扒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蒙建开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赔被害人陈某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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