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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14 14:35:52
本网讯(徐萌 张丹 王永伦) 11月14日上午,江苏全省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其中连云港市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案件:新浦区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宣判了江帆、骆磊两件贩卖毒品案,灌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亚军贩卖毒品、窦理全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四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因贩卖毒品 四人均获刑 江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克,以贩卖毒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骆磊,贩卖海洛因2.3克,以贩卖毒品罪,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亚军,贩卖冰毒21.8克,以贩卖毒品罪,获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窦理全,贩卖冰毒8.9克,另外持有冰毒16.1克,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名被告人有俩人“屡教不改” 江帆,曾因吸毒,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一次是2008年3月,一次是2008年6月,还有一次是2008年12月。一年之内三次被行政拘留,三次共计并处罚金五千九百元。接受过法律处罚的他本应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可是江帆竟屡教不改,2011年6月,又是因为吸毒,他被连云公安分局行政拘留,随后又被连云分局社区戒毒三年。今年4月,他再次被连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王亚军,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刑满释放。重获自由的他并没有珍惜自己,重新做人,又再次跨越了法律的防线,这次,等待他的将是更长的刑期。 毒品交易采取“游击战”模式 江帆的交易是在一所出租屋内完成的。骆磊也是在室内完成的,也有在马路边交易的。王亚军的交易,则多数是趁深夜,在马路边,或者在其出租屋内完成的。 与以上三位相比,窦理全就猖狂了很多,他不仅把毒品交易做到了连云港行政区域以外,交易地点也更肆无忌惮,自己家中、马路边、桥头、广场、网吧、银行边,都是交易的场所。 毒品猛于虎,吸毒、贩毒的社会危害性都是巨大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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