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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闪婚”嫁精神病夫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3-11-14 14:18:01
本网讯(汪次安 曾松林) 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某村一女子“闪婚”嫁得一精神丈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其丈夫离婚。日前,始兴县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还了双方一个“清白”的未婚史。 2010年2月,陈花与陈强(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在双方父母的一再要求下,于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陈花才得知陈强患有精神疾病,且至今未治愈。三年多来,双方矛盾百出,且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日前,陈花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始兴县法院,要求与陈强离婚。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经多次治疗至今未愈,依法应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同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本案中被告于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为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经多次治疗一直未痊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此外,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和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再次结婚不再被视为二婚。宣告婚姻无效是还双方当事人一个“清白”的未婚史。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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