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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扫墓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15 09:06:34


    本网讯(陈毅清)  湖南省新田县大凤洞自然村山寨岭因一女子扫墓时擅自野外用火,最终造成较大等级的森林火灾。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杨芳带着三个孩子回新田县龙泉镇土珠山村大凤洞自然村山寨岭山场扫墓,在用火柴点燃纸钱时,因当天风大,燃烧的纸钱被吹散后引燃了坟边的杂草,火势迅速蔓延。被告人杨芳赶紧扑救,但仍因风力太大火势蔓延过猛,势单力薄的杨芳无法及时扑灭火苗,最终引发了较大等级森林火灾。此次火灾,导致新田县茂家乡梅溪村雨淋寨山场的国外松幼林受损。经新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的过火面积为18.89公顷,其中有林地受害面积15.57公顷,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6,534.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芳主动打电话向茂家乡梅溪村村委主任宋仁光报告自己扫墓失了火,且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也曾就经济损失赔偿与受损户协商,但至今未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查明,被告人杨芳于2012年10月15日生育男孩高平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芳在森林防火期间,缺乏安全防火意识,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杨芳在失火后,能积极扑救,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芳认为“自己在哺乳期内,不宜判实刑”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芳已于2013年10月15日满一年哺乳期,故该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后,依照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61条、第62条、第67条之规定,法院判定被告人杨芳失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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