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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中生贪慕虚荣抢夺财物上万元分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5 09:12:12


    本网讯(刘厚起)  两个高中生正值花季年少,高考在即却不思学习,反而为敛财消费抢夺他人财物。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夺案件,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曾垂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鲍红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曾垂芳生于1993年12月,鲍红平生于1995年8月,两人原系万载县某中学高三学生。为追赶时尚购买平板电脑等高档消费品,两人决定通过偷抢方式来“筹钱”。2013年5月11日下午,曾垂芳驾驶摩托车后载鲍红平尾随从银行出来的被害人汤彩英,行至康乐大道欧普灯饰店前路段时,曾垂芳驾车追上靠近汤彩英,鲍红平趁其不备,将其手上挎包(包内有10500元现金、一部三星手机、及存折、银行卡等物)夺过。之后逃至仿古街小巷,见无人追来便清点财物进行分赃,曾垂芳分得6500元,鲍红平分得40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为1655元。二人抢夺财物共计12155元。

   案发后,万载县公安局民警到某中学进行排查,发觉曾垂芳、鲍红平形迹可疑,在接受盘问时二人如实交代了抢夺的犯罪事实。归案后,曾垂芳和鲍红平家属分别主动退赔给汤彩英90000元和7500元,获得了汤彩英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垂芳、鲍红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乘摩托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摩托车进行抢夺,酌情从重处罚。鲍红平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人接受盘查时如实交代了抢夺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对两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考虑到二人系在校学生,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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