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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8次盗窃“钟情”商店构成累犯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3-11-15 11:56:49
本网讯(黄聪 苏娟) 男子因犯盗窃罪服刑期满后,竟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与以往不同的是,偷盗的对象变得“专一”起来,专挑商店下手,最后因五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被重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余延庆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余延庆窜至新大街超市,盗取硬币800元及中华牌、芙蓉王牌等香烟14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8900元。 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余延庆窜至某化妆品商店,盗取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该电脑未进行评估。 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余延庆窜至沿河路一家的小商店,盗取一盒南孚电池、一盒阿尔卑斯奶糖、12瓶王老吉、5包鸡爪。上述物品未进行评估。 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余延庆窜至石马北路县小对面的小商店,盗取现金60元及一些方便面、火腿肠之类的零食。上述物品未进行评估。 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余延庆又窜至新大街商店,盗取200元硬币及中华牌、金圣牌等香烟24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4791.5元。 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余延庆窜至靖安县后港路美容商店,盗取一台台式电脑。电脑被被告人余延庆丢弃,未进行评估。 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余延庆窜至沿河路涂木华的农药店内,盗取一台台式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为350元。 2012年10月27日,被告人余延庆窜至靖安县百货大楼商店,盗取现金700元及芙蓉王牌、金圣牌等香烟287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3949.5元。 综上,被告人余延庆盗窃八次,财物价值19751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延庆于200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延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八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7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延庆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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