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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科男子流窜作案专偷大货车再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3-11-18 09:50:33


    本网讯(鹿参)  江西三男子均曾因盗窃、抢劫被判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三人出狱后不思悔改,结伙流窜作案,专偷大型货车。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晏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胡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严文与黄小龙等四人(均另案处理)驾驶汽车,携带六角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由严文等四人在车上望风。黄小龙持作案工具上前将被害人许某停放于此的南骏牌货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盗走。后五人将赃车开至深圳市宝安区,将货车及车上满载的水泥和石灰卖掉,得赃款25500元。

    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严文伙同被告人晏和平、胡胜驾驶汽车窜至江西省星子县,由胡胜望风,严文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钥匙将车门及电子锁套开,将被害人曹某停放于此的黄色楚风牌大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875元)盗走。后严文联系“大象”将该车卖给一福建老板,得赃款50000元,三人均分。

    11月4日晚,被告人严文、晏和平、胡胜窜至江西省分宜县一加油站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乘龙牌中型自卸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188元),遂由胡胜望风,晏和平用锤子将该车车窗玻璃砸破,随后严文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并用自制钥匙启动车辆,由晏和平驾驶被盗车辆离开现场。在高速路上恰遇路政检查,三被告人弃车逃离。公安机关根据三被告人供述,将该车找到并发还被害人。

    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严文、晏和平、胡胜窜至江西省共青城市,在老屋岭发现被害人雷某停于此处的黄河重型自卸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99元),遂由胡胜望风,严文用自制钥匙套开车门、车锁,由晏和平驾驶该车载胡胜离开现场,严文留在现场观察情况。后公安机关根据车辆上的GPS导航仪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文、晏和平、胡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均达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文、晏和平使用自制钥匙等工具进入车内实施盗车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胜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严文、胡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累犯;被告人晏和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流窜盗窃作案,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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