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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枪触刑律 弃枪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18 10:29:48


    本网讯(廖长春)  11月15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叶春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春林在家中杂物间整理其父亲的遗物时,发现角落放置的编织袋里装有一支射钉枪改制的枪支,后便带回泰宁租住房内存放。2013年3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叶春林约朋友携带这支改制的射钉枪在路边狩猎时,遇见巡逻的警车,便将改制的射钉枪和弹药丢弃在草丛里后逃走。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叶春林携带找回的改制射钉枪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4月22日,经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改制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春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告人叶春林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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