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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合同卖房骗友获刑五年罚金三万
发布时间:2013-11-18 10:48:45
本网讯(周凯) 被告人杨鑫谎称自己有房卖,或者谎称自己能通过关系搞到便宜的房子,通过办假证人员购买伪造的公章,自己伪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先后诈骗三人,包括邻居,发小,甚至曾经的领导。2013年11月15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被害人赵某让被告人杨鑫帮忙买套便宜的农民征地拆迁安置房。杨鑫遂于2012年1月21日在九江学院门前赵某的汽车上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合同》,称将其位于德化小区农民公寓的房子卖给赵某,当场收取赵某人民币65000元。后因赵某催要房子,杨鑫又谎称其在王家凹德化小区另有套房子可以卖给赵某,并向其提供了一份伪造的《两河整治(农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骗取赵某的信任,多次向赵某借钱,赵某以支付房款形式共借给杨鑫人民币137000元。后在赵某催讨下,被告人向其归还4000元。 2012年12月份,被害人张某向被告人杨鑫打听是否有便宜门面房子出售,杨鑫谎称自己手中有门面房子出售。后又带张某到青年路王家凹小区假装看门面、房子,骗得张某的信任,张某当场交给杨鑫门面订金5000元。十几日后,杨鑫到张某家中又给其一份伪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再次从张某处骗得房屋订金10000元。 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杨鑫向被害人吴某谎称其老领导有套房子可以便宜出售。2013年2月4日,在九江市政府门前,吴某交给杨鑫房屋订金40000元。当晚,杨鑫将其伪造的《两河整治(农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交给吴某。后吴某与该领导见面,方知上当受骗。2013年4月3日下午,吴某和赵某来到杨鑫家中,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5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鑫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真诚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取赵某购房款65000元,不应计算在诈骗金额内的辩护意见,纵观全案,被告人没有交付房屋的意图,也没有向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父母主动提及卖掉房子之事,而是再次伪造合同,编造谎言,继续行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出具给赵某的137000元欠条,其中包含有利息,利息部分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的辩护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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