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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物业管理新规条款“偏离”上位法被建议删除
作者:岳德亮   发布时间:2013-11-19 09:04:30


    “物业管理,大家这么关注的领域,立法上出现这样的情况,确实不应该。”在11月18日召开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一位与会者如是评价“杭州物业管理新规条款‘偏离’上位法被建议删除”的事情。

    今年9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荣说,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委托专家进行审查。11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审议,并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报批文本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议题涉及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业主大会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召开条件后召开。

    陈荣18日在向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负有指导义务。杭州市条例该款关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规定,偏离了上位法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为此,建议将该条款删去。”同时,将条例中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组织业主召开”修改为“指导业主召开”。

    此外,条例报批文本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陈荣说,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责涉及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行使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可能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权益的不当干预。为此,“建议将该款中‘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一句修改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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