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珍)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周光明、张敏辉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东乡县城伺机盗窃。下午13时27分许,被告人周光明、张敏辉窜至东乡县孝岗镇320国道旁的南海酒家门口。被告人张敏辉在旁望风,被告人周光明使用“万能锁”撬开被害人万超停放在此处的奥迪轿车的后备箱,盗走后备箱内的酷奇牌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9万元及身份证等物品。两被告人得手后在逃跑途中将包内除现金外的其余物品连同包烧毁,返回临川区后将19万元平分,各得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光明、张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张敏辉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光明有盗窃犯罪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敏辉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光明、张敏辉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盗窃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