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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货车司机多次监守自盗车上财物均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1-19 10:06:43


    本网讯(刘厚起)  两名货车司机在为他人承运货物时监守自盗,多次盗窃货物据为己有。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周根明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谢明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周根明系货车司机,其购买了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专门进行货物承运,谢明才是其所聘请的司机。2012年9、10月份期间,周明根利用给万载县某铜业公司从广东运输废铜之便,两次从车上偷出废铜共39.5公斤,卖给韶关一个废旧金属收购店。经鉴定,被盗39.5公斤废铜价格为1264元。2013年3月27日,周明根利用给另一铜业公司从广东清远运输紫铜之便,从车上偷出紫铜两块(约13.25公斤)藏至家中。经鉴定,被盗两块紫铜价格为596元。2013年4月3日和7日,周明根为万载县某铜业公司从广东运输废铜,在路过广东韶关时,谢明才在明知周明根在盗窃车上废铜的情况下,还帮其照手电并帮忙接应废铜,两人分两次偷出废铜共102.5公斤,卖给了当地的废旧金属收购店。经鉴定,被盗102.5公斤废铜价格为3485元。

    综上,周明根共盗窃五次,盗窃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345元;谢明才共盗窃两次,盗窃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485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明根、谢明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两次盗窃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明才为周明根盗窃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于案发后全部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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