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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一柴油盗窃团伙覆灭 三成员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19 10:26:34


    本网讯(廖长春)  11月14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刘利民、戴东三、江涛帆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7个月,同时,均被判处罚金。

    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江涛帆、戴东三、刘利民驾驶租来的面包车,携带4个25公斤油桶、塑料管、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泰宁城区、乡镇盗窃路边、工地上停放的挖掘机、钩机的柴油。其中被告人江涛帆实施作案9起,价值人民币3454.12元;被告人戴东三实施作案7起,价值人民币2975.4元;被告人刘利民实施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1135.72元。2013年7月3日、20日、29日,被告人戴东三、江涛帆、刘利民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涛帆、戴东三、刘利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江涛帆实施作案9起,被告人戴东三实施作案7起,被告人刘利民实施作案3起,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江涛帆、戴东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利民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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