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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格拉底到水泊梁山
作者:张太亮   发布时间:2013-11-19 15:05:42


    前不久参加了重庆四中法院青年法官研究会举办的与“公正司法”和“法治中国”有关的法官论坛,很受启发、很受教育。在讨论“如何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如何”的问题时,许多同志提到了苏格拉底,以苏格拉底之死来论述或描述法治的理想状态。

    我完全赞同在中国当下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提倡“苏格拉底”式的慎重,提倡人们对法律的普遍遵从,提倡不以非正义对抗非正义。但是我想说,如果中国不对类似于“苏格拉底之死”的历史事件或法律事件进行深刻反思,再死一百个、一千个“苏格拉底”,也无助法治的进步。国家主席刘少奇死于人治之下,但假设将他送到被受制于其他权力或势力控制之下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谁能保证我们的国家主席能免于一死,他也许可能会成为“法制”名义下的“苏格拉底”。

    因此,我认为,“苏格拉底之死”只应当是法治之后的一种表现,而不能构成评价是否法治的标准。

    如果我们忽略历史事件的具体情节,我们发现苏格拉底与中国历史上水泊梁山的宋江有类似的遭遇。他们在入狱之前,都是因为做了在实质上并非邪恶之事,而触犯了形式上的法律条令,被捕入狱。但是他们的选择不一样,苏格拉底选择了对法律的服从,而宋江选择了聚一百零八将揭竿而起。

    他们为何选择不同?他们作出行为选择的依据又是什么?我想这可能与个体有某种关联,但主要原因可能还是由于文化与社会背景各异。

    苏格拉底在他学生劝导他越狱时,他及他的学生都明白他正在接受的是一场不公正的审判,但他选择了对法律的服从,他的服从只是一个个体的服从,他的学生也并不认可他的选择。未经考证,也许亚理士多德在与柏拉图的对话中,基于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反思,提出了对法治的基本理解,他说所谓法治一是要有良法,二是法律要获得普遍的遵从。

    但对宋江而言,面对审判都是他无法接受的事实。作为押吏私放罪犯,本应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但在他看来,因为他私放的是“晁天王”,不是犯罪倒是义举,因此他以自己的标准代替了法律的标准,选择了与朝庭抗争,不仅如此,他还召集一百单八将扛起“替天行道”的大旗进行集体抗争,好让朝庭“法不责众”。水泊梁山用“忠义”代替法律,但最终也被分化瓦解消灭于别人的“忠义”之下。

    从苏格拉底的个体服从到水泊梁山的集体抗争,让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正义与不正义都是社会动态的积累过程,通过集聚之后的社会正义观,才是人们作出行为选择的主要依据,而法律只不过是在从正向或者反向助推不同正义观的形成。可以设想,如果一个社会的正义在不断积聚,终有一天“宋江”会变成“苏格拉底”;但是相反,如果不正义在这个社会不断漫延、不断积累,也许有一天“苏格拉底”也会变成“宋江”。

    因此,我想说:建设法治社会,苏格拉底与宋江都不应成为我们的选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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