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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审判既要净化外部环境更要苦练内功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3-11-21 10:05:51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屋建瓴地为司法改革设定了新的历史航标,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深刻反映了司法改革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独立审判受到不同程度的外部干扰。在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现行体制下,人民法院难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种干预干涉、“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干预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不但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革除外部环境对司法权力运行的不当干扰,已势在必行。

    外部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不当干扰固然不容忽视,人民法院内部与审判权行使规律不相符的习惯做法亦需革除。目前,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倾向明显,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对法官裁判文书的审核和修改、合议庭成员“合而不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宽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现象的盛行,无不印证了法官实际上不能独立审判的弊端。同时,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独立公正。如何改革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痼疾,全面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确保法官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课题。

    目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帷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改革的重点,必须着眼内外兼修。简言之,既要净化外部环境,根除不当干扰,更要坚持不懈地苦练内功,让法官真正独立审案。就目前的现实语境而言,笔者认为,要确保依法独立审判,至少应该要做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深度改革:

    首先,要强化顶层设计,切实排除外部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司法因独立而公正,因公正而权威。毋庸置疑,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审判的独立,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纵观近年来发生的诸多冤假错案和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无不与外部的非法干扰息息相关。毋庸讳言,当前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的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长期饱受公众诟病,司法权“去行政化”已成为依法独立审判的不二选择。为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从制度上真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此设计的蓝图已清晰可见,要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从根本上为人民法院“去行政化”、根除外部不当干扰指明了方向,必须予以全面落实。

    其次,要积极苦练内功,切实解决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长期以来,由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司法裁判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司法公信受损。这种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有鉴于此,必须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摒除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的“行政化”,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当务之急的是,应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核心与关键,真正建立起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运行机制,从而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落地生根。

    再次,要提升法官素质,促其适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实践证明,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司法产品的质量。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官素质是确保依法独立审判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法官素质尚不尽人意,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客观形势要求,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依法独立审判,必须做到业务精通、行事公允、清正廉洁,充分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一方面,法官要坚守“法律是唯一上帝”理念之底线,自觉排除外部不当干扰,切实做到秉公司法。另一方面,法官应主动自觉强化自身司法能力、工作作风和司法廉洁建设。惟有如此,才能确保审判权的真正独立行使;惟有如此,法官才能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优良廉洁的作风,不断释放独立公正审判的正能量。

    司法实践永无止境,司法改革永不停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的号角。帷幕已经拉开,精彩即将上演。在新一轮史无前例的司法体制改革征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只有在革除外部非法干扰的沉疴痼疾的同时,不断苦练内功,才能绘就改革硕果满挂枝头的美好愿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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