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饲养动物咬伤他人 主人为伤者医疗费买单
发布时间:2013-11-22 14:03:55


    本网讯(黎其亮)  10月9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陆某主动为自己因管理不善的动物损害赔偿责任买单。

    2013年2月13日,原告代某小区朋友家过节,下午4时许,原告途径被告家门口时,被被告家饲养的藏獒冲出门外咬伤右大腿,后原告到广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针,原告支付医疗费2585元。因被告未支付原告的治疗费,致原告诉讼到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2585元、误工费720元、裤子损失239元,共计354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告陆某于2013年7月10日前,赔偿原告岳某医疗费、裤子损失共计2824元,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陆某未按时履行义务,原告向广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做被告陆某工作,被告陆某主动到法院缴纳了执行款2600元,同时原告岳某自愿放弃陆某履行224元执行款义务。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