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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罪与非罪界限难划分亟待统一立案标准
作者:潘从武 王晨 发布时间:2013-11-27 14:18:29
商贩暴力抗法打城管,醉汉酒后闹事咬民警……近年来,诸如此类的事件越发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眼前,妨害公务案件随之剧增。抛开主观原因不说,该类案件已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 这里有一组数据:2010年至2013年9月,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妨害公务案件96件116人。其中,2011年案件数高于2010年9件,2012年高于2011年19件,2013年截至9月已受理32件38人。 该院受理的妨害公务案件正在逐年成倍递增,这是近年来社会上妨害公务行为大量出现的一个缩影,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妨害公务案件激增的原因是什么?执法人员该如何应对妨害公务行为? “不懂法”VS“有瑕疵” 今年5月2日,水果商贩张某占道摆摊,面对执法人员的处罚,他不但不服,还拿起车上的榴莲向执法人员砸去,并用刀划伤执法人员手部。10月,张某因妨害公务罪,被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拿到判决书后,张某后悔不已,只怪自己当时太冲动。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妨害公务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乌市沙依巴克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凯程分析说,在妨害公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少数具有中专、高中文化程度外,大多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匮乏,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后才知道妨害公务会构成犯罪。 此外,醉酒后妨害公务案件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几乎占到了三分之一。 7月10日,张某某在乌市经二路附近醉酒滋事,与路人邵某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某带上警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张某某对驾驶警车的民警叶某进行拉扯,并殴打坐在副驾驶的民警吴某,造成叶某、吴某手臂及脸部受伤。10月11日,张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的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遇到执法人员时抵触情绪较大,易发生妨害公务案件。 另外,据张凯程介绍,在部分妨害公务案件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瑕疵也是导致暴力抗拒执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发现,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执法不文明、执法方法不当等现象,这种执法瑕疵有时会导致一般的民事纠纷升级为暴力冲突,发生不必要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张凯程说。 罪与非罪 界限难划分 据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些轻微的妨害公务行为也被立案、追诉。 乌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晓军清楚地记得曾办理过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酒后掀翻了路边一水果摊,民警赶至现场处理时,他一口咬破了民警的手臂。次日,该犯罪嫌疑人清醒之后,认罪态度很好,并向民警诚恳道歉。最终检察院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建议进行治安处罚及批评教育。 吕晓军说,对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上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公检法之间、不同的办案人员之间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他认为,在处理临界点案件时,要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当重罪与轻罪界限模糊时按轻罪处理,当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时按非罪处理。 “对于这类行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作治安处罚的就作治安处罚,应以警示教育为主,从轻处罚。”吕晓军说。 那么,针对众多酒后抗法的行为,“醉酒”又能否作为酌情量刑情节呢?乌市天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孟令宇认为,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和辨认能力都有所下降,更容易做出对执法人员辱骂、拉扯甚至是殴打的行为,是典型的激情犯罪。犯罪嫌疑人由于激情爆发而丧失理智,事后便后悔不迭,所以可酌情考虑其醉酒情节。 “同时,也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其一贯表现,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最终确定是否应予以从轻或从重处罚。”孟令宇说。 司法解释需完善 普法教育待加强 不论动因是什么,妨害公务行为已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损害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 对此,吕晓军认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将妨害公务犯罪案例向社会作公开展示,以案释法,剖析典型,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教育能力,加强其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敬畏,使其能更好地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应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对此,吕晓军认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将妨害公务犯罪案例向社会作公开展示,以案释法,剖析典型,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教育能力,加强其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敬畏,使其能更好地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应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 “要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同时规范执法程序,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其在执法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张凯程说。 另外,大多检察官认为,由于妨害公务犯罪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造成立案标准过低,一些能够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升级为刑事诉讼,也会导致不同法院在量刑上适用不同的量刑标准。 张凯程表示:“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早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更好地指导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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