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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四男子为牟利结伙盗伐林木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27 10:48:24


    本网讯(廖长春 )  11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黄远来、吴平均、杨绍祥、吴钟明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均被并处罚金。

  2013年4月底,被告人黄远来、吴平均、杨绍祥、吴钟明商议盗伐林木牟利,商定由被告人黄远来、吴平均、杨绍祥负责盗伐林木,被告人杨绍祥、吴钟明负责销赃。从2013年5月中旬至当月29日,四被告人先后多次到泰宁国有林场“北门片”山场盗伐林木,其中被告人黄远来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8.4137立方米;被告人吴平均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7.9163立方米;被告人杨绍祥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7.6803立方米;被告人吴钟明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7.0651立方米。案发后,四被告人分别于2013年6月5日、6月13日、6月21日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远来、吴平均、杨绍祥、吴钟明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共同或单独盗伐国有林场林木,数量均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四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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