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三名男子从南昌流窜至靖安,驾驶面包车到小区、学校等地方专门盗窃电动车电瓶,共窃得电瓶9只,总价值人民币2840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三人均被判处实刑。
2012年12月2日8时左右,被告人廖成亮驾驶面包车伙同被告人曾宾、余仲平携带一辆摩托车窜到靖安县城盗窃电动车电瓶。当日10时左右,被告人廖成亮将车停放在靖安县城通往水口乡的路段上,并在车上等候,被告人余仲平则驾驶自带的摩托车伙同被告人曾宾窜到靖安县城潦河花园小区将停放在该花园小区的四辆电动车电瓶窃走,然后,两被告人将所盗电瓶运送一草坪处存放。接着,被告人余仲平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曾宾窜到靖安县中心小学大门口,将停放在该校大门口的三辆电动车电瓶窃走,然后,两被告人又将所盗电瓶运送到原来存放电瓶处。尔后,被告人余仲平驾驶摩托车伙同被告人曾宾窜到靖安县后港中路将一辆三轮车的电瓶、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窃走,在两被告人离开现场时,被告人曾宾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余仲平则驾驶摩托车逃走。案发后,作案工具面包车被依法扣押。经评估,被盗的9只电瓶价值2840元。
综上,被告人曾宾、余仲平、廖成亮作案九次,盗窃电瓶9只,总价值人民币2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宾、余仲平、廖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九次,窃得电瓶9只,总价值2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宾、余仲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廖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宾、余仲平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