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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无证贩烟15万余元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1-27 13:44:56
本网讯(范全敏 吴艳蓉) 身处缓刑考验期,却为了谋取暴利,重蹈覆辙,低价购买香烟进行贩卖,涉案金额高达15万余元。2013年11月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万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赃款15.6万元被没收。 经审理查明,浙江义乌男子万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想通过到德兴市购进香烟,再到浙江贩卖出去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于是2013年5月10日,万某与德兴市银城镇“一真烟店”经营者程某(另案处理)商定购烟品种、价格、时间,并约定到程某处取货。2013年5月11日23时许,万某携带15万余元进货款与朋友从浙江开车前往德兴“一真烟店”存放烟草的仓库。次日凌晨3时许到达后,万某与程某即开始搬货上车。在装车过程中,被德兴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货,执法人员同时扣押了程某所列销售给万某香烟的清单一份。双方交易香烟总数量计1,601条(320,200支),非法金额为152,965元。 另查明,万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4年6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他人处大量收购卷烟,准备用于贩卖,交易额达152,965元,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处。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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