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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前女友所生小孩系己出 抢孩未果伤人
发布时间:2013-11-27 13:50:55
本网讯(曾小平 刘红连) 怀疑前女友所生男孩为其亲生,男子深夜潜入前女友家想将小孩抱走,遭到前女友拒绝,结果将其打伤。2013年11月2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万安青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万安青经人介绍与离异女即被害人肖小英相识,后两人正式交往,期间万安青要求肖小英为其生一男孩,后因性格不合两人于2009年分手。后肖小英经人介绍嫁到该县桐坪镇天官地自然村,并于2010年7月产下一男婴。被告人万安青得知情况后,怀疑该男婴系其与肖小英的小孩。 2011年5月18日晚,被告人万安青骑摩托车来到桐坪镇天官地自然村,从肖小英家后墙窗户爬上了肖小英家楼顶,并从楼梯下到一楼,来到肖小英的卧室,见肖小英带小孩在床上睡觉,便要肖小英带孩子跟他走。被肖小英拒绝后,被告人万安青恼羞成怒,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击打肖小英的头部。肖小英被打后起身跑出大门求救,被告人万安青见状追出大门,又用铁锤击打肖小英头部致肖小英倒地。尔后,被告人万安青返回卧室将小孩抱走。因村民闻讯赶来,被告人万安青被迫将小孩放在路边后逃离。打伤肖小英的铁锤被万安青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肖小英的伤势为轻伤甲级。后被告人万安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最近,被告人万安青在其家属的配合下赔偿了被害人肖小英经济损失5.9万元。被害人肖小英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安青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万安青已赔偿被害人肖小英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肖小英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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