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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人索债起争执持刀捅人重伤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3-11-27 14:54:00


    本网讯(曾小平 刘红连)  2013年11月22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雄安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害人吴崇观与其朋友吴孝繁在吉安县敦厚镇赣江大道与富川路交叉口处与刘佳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刘佳打电话要被告人刘雄安过来处理此事。刘雄安到现场后与吴孝繁、吴崇观发生争吵,在与吴崇观互相推搡期间,刘雄安的衣服被吴崇观扯烂。刘雄安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朝吴崇观的腹部、左腿各捅两刀,致吴崇观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吴崇观的伤势为重伤乙级。后被告人刘雄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雄安在家属的配合下与被害人吴崇观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刘雄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崇观3.2万元,被害人吴崇观对被告人刘雄安表示谅解。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雄安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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