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高价承租快递公司楼上民房只为"蹭"网偷客户信息
作者:章宁旦 杨婷 邓凯   发布时间:2013-11-28 09:55:12


    网络购物日渐繁荣,但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泄露问题也日趋严重。某男就以开网店为名,在快递公司营业点的楼上租房,通过电脑连接该营业点的WIFI以及使用非正当途径获得该公司员工工号的方式,侵入该公司的内部网络,下载该公司客户数据资料。

    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曹某以开淘宝店方便发货为名,在某知名快递公司驻浙江省永康市一营业点的楼上租住一间房屋,当晚就使用其电脑通过连接该营业点的WIFI以及使用非正当途径获得该公司员工工号的方式,侵入该公司的内部网络,下载该公司客户数据资料,次日凌晨被民警抓获。

    原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民警发现,曹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多次以上述方式在上海、浙江等地侵入该快递公司的内部网络并下载客户信息资料,并根据其电脑非法侵入的登陆地点一路追踪至浙江省永康市。

    警方抓获曹某后,从其U盘、移动硬盘内共发现184.73 GB容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此外,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曹某处缴获两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中一张是曹某本人头像的假身份证。

    某知名快递公司广州子公司向公安机关反映,其公司的几个企业客户也遭遇该种诈骗手法诈骗,这几个企业客户因此终止了与其公司的合作,导致其公司每个月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

    公司经过技术手段排查,发现这几个被诈骗企业客户的信息均被同一台电脑非法查询过(后经查是被告人曹某的电脑),怀疑上述企业客户的信息泄露继而被诈骗与该台电脑的使用人有关,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同样,该快递公司在福州的子公司也因客户资料被泄露而遭到重大经济损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有相关线索显示该子公司客户资料被泄露亦可能与被告人曹某有关。

    根据证人李某的供认,他在2012年7至10月通过在QQ群发布信息的方式帮助曹某倒卖相关物流快递公司、网上购物网站、电视购物公司的客户资料,每贩卖1条信息其能从中获利1分钱,其共帮助曹某贩卖了200万条客户信息资料。但因证据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未就上述诈骗及贩卖客户信息资料的事实对被告人曹某提出指控。

    庭审中,曹某否认其非法侵入快递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辩称其被抓获时是别人远程操控其电脑侵入该公司的网络系统,公安机关在其U盘、移动硬盘里查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其在网络上向他人购买的。他还否认参与伪造其本人头像的居民身份证,辩称另外一张假身份证是其捡来的。

    记者另从法院了解到,早在2011年10月,被告人曹某就因明知他人实施通过其他快递公司(A公司)抢先发送假货的方式骗取货款的诈骗活动,还提供另外一间快递公司(B公司)客户信息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的共犯判处刑罚。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同时,曹某指使他人按照其提供的资料伪造其本人头像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属于伪造身份证的共同犯罪行为。据此,法院以曹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之后,被告人曹庚福表示不服一审判决, 将会提起上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