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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滥伐林木百余立方米主动自首获轻罚
发布时间:2013-11-28 09:34:52
本网讯(谭国军 黄俊灵 )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被告人吴联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姜风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及吴永青三人以叁万捌八仟元人民币购得东乡县杨桥殿镇港西村章家组“五份山”、“竹叫垅”山场上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妥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底雇请他人砍伐,因砍伐时被杨桥殿镇政府制止,三人停止砍伐,吴永青便退出股份。后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在杨桥殿镇港西村章家组村民联名担保后继续砍伐林木。经东乡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验,砍伐现场采伐林木总蓄积109.074立方米(其中“五份山”为84.63立方米、“竹叫垅”为24.444立方米)。 另查明,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到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于2013年5月7日缴纳了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共同滥伐林木总蓄积109.07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到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联明、姜风山主动缴纳了非法所得款,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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